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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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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 │ │规章│ │ │
│许可事│取消的许可事│相关的省政府│通过│ 规定许可事项的政府规章条文原文
│ 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条文 │
│项序号│项名称 │规章标题 │的时│ │ │
│ │ │ │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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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改变污│《广东省核电│1996│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须向省│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
│ │染物排放线路│厂环境保护管│年 9│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线路、│,须向省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
│ 1 │、储存方式、│理规定》 │月28│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量、浓度、线路、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
│ │处理处置设施│ │日 │等情况。 │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 │
│ │ │ │ │ 核电厂营运后,确需改变污染物的排放线路、储存│ │
│ │ │ │ │方式、处理处置设施的,应报经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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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放射性│《广东省核电│1996│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年排放量目标│厂环境保护管│年 9│简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的环境保护│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
│ │管理值 │理规定》 │月28│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 │ │ │日 │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和退役│其主要职责: │
│ │ │ │ │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
│ │ │ │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前和退役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 │ │ │管理: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 │ │ │ │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
│进行监督管理: │
│ │ │ │ │查; │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
│
│ │ │ │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监督和检查; │
│ 2 │ │ │ │ (3)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发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 │
│ │ │ │ │放排污许可证; │范; │
│ │ │ │ │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同)
│ (3)发放排污许可证; │
│ │ │ │ │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
│
│ │ │ │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下同)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 │ │ │ │;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
│
│ │ │ │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以及环
│民事纠纷; │
│ │ │ │ │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
│
│ │ │ │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作以及环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
│ │ │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公报。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
│ │ │ │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
│
│ │ │ │ │ │的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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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航线水路│《广东省水路│1988│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航行港澳线的船舶,连续三个│删去本条。 │
│ 3 │运输延期 │运输管理实施│年10│月不去港澳运输的(修船期除外),当地航政(港监)│ │
│ │ │办法》 │月15│部门可收回船舶国籍证书,报经省交通厅审查批准,收│ │
│ │ │ │日 │回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停止其航行港澳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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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乡镇船│《广东省乡镇│1988│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先经│删去本条。 │
│ │舶修造厂生产│运输船舶安全│年 6│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交通部有关规定,│ │
│ │许可 │管理规定》 │月28│到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生产许可│ │
│ │ │ │日 │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当│ │
│ │ │ │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 │
│ │ │ │ │方可经营。现有的厂(点),凡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 │
│ │ │ │ │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补办。 │ │
│ │ │ │ │ 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
│ │ │ │ │厂。 │ │
│ │ │ │ │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航政(港│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
│ │ │ │ │务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航政(港务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4 │ │ │ │ (一)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所修造的船舶不准│ (一)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
│ │ │ │ │出厂,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限期│的,按《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 │ │ │ │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取缔; │; │
│ │ │ │ │ (二)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按《│ (二)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
│ │ │ │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 │ │ (三)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乡镇渡口│ (三)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
│ │ │ │ │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盗窃、偷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
│ │ │ │ │ (四)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盗窃、偷│由公安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 │ │ │ │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等部门按国│ (四)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 │ │ │ │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
│ │ │ │ │ (五)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
│ │ │ │ │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 │
│ │ │ │ │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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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监管物品│《广东省文物│1993│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须由文物│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
│ 5 │(代理)出境│商业管理办法│年 6│商店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经鉴定│须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鉴定属于文物的│
│ │单位资格认定│》 │月23│属于文物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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