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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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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1-23

  【生效日期】2001-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2001年1月23日深府〔2001〕16)  为有效防治白色污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第6号令),限期到2000年12月31日在全国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第6号令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1个月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本通告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发泡聚乙烯或发泡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筷等食用容器和用具。

 三、在本市不得新设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设项目,原有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四、原从事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营活动或具有该经营范围的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五、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并应符合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环保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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