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1998-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省政府1991年11月21日以粤府〔1991〕13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二)、(三)、(四)项分别修改为: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限期消除,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3万元。
违反第二、三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二款。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58c5e5136d9724f1d619eeef8f94b993535e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