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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4]141号
【发布日期】1994-12-02
【生效日期】1994-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府[1994]1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严格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药品管理的领导责任,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
二、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在近期内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销售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一)对已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及国家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规划的,有关部门重新给予确认。
(二)药品生产和批发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对已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应进行清理,改由国营、集体经营,否则,应责令停业。
(三)对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领《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再申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然后持《合格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未取得《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由县以上医药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
(五)严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三、药品生产企业不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点销售药品。凡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有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药品和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的,一律依法取缔。
四、为确保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省成立由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具体名单另行下达),督查《药品管理法》和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府有关部门将清查整顿的情况在1995年1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和协调小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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