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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03-03
【生效日期】1999-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
议案等两个议案实施方案决议的通知
(1999年3月3日穗府〔1999〕1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第5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议案》和《关于落实“二八一工程”,推动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议案》实施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将市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议》和市政府制定的议案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议《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议案》
(第25号)实施方案的决议
(1998年12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议案》(第25号)实施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重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措施得力,同意这个实施方案。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抓紧落实实施方案所提出的措施,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增加安排帮困资金,落实社会筹集资金的来源;规范下岗职工的管理,完善帮困资金审批办法,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各再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努力促进再就业。
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落实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议案》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企业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引起的各类矛盾逐步呈现。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制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今年第三季度,本市下岗职工45927人。其中,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6852人,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160人。全市45927名下岗职工中,有17985人通过企业内、外分流重新上岗或办理离岗退养,期末待安置的下岗职工27942人,其中,市属国有企业10373人,区、县属国有企业2912人,市属大集体企业7211人,区、县属集体企业2555人。对此,广州市政府是重视的,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拓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渠道。仅1996、1997两年,市财政就划出了1563.3万元解决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问题。目前,本市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已形成了领导重视、社会保障、政策扶持、就业服务的基本框架。
但是,伴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抓大放小”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会带来劳动力结构的深刻变化。预计今后一两年内,我市企业下岗和失业的职工仍会增多,加上每年新增的劳动力,就业矛盾将更为突出。我市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因此,市政府提出,必须继续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不能放松,并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总的目标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从1998年8月起,全市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将按照国家规定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失业救济水平保证每月340元生活费,有困难的企业根据自身能力,支付不少于1/3下岗职工生活费,不足部分由“职工帮困资金”补足;对困难企业为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给予适当的资助。主要措施有:
一、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市设立该项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困难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也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将《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促进再就业。下岗职工重新就业是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最有效途径。本届政府对此指导思想十分明确。年内相当一部分减员增效、实行资产分立重组的企业,均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企业改革的同时对分流的职工实施再就业措施,尽量把分流人员安排到企业的生产自救基地或劳动服务公司。例如:原标志汽车厂、广钢、广州摩托集团、广百集团等系统和企业均采取了有力措施,使约5000职工及时得到安置。对积极实施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企业,享受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各项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因此,本市下岗职工规模得以控制,减轻了社会确保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压力。
三、市、区、县级市和困难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分级设立职工帮困资金。市财政在每年解困资金中划出专项资金作为市属企业职工帮困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也计划划拨一部分注入职工的帮困资金。区和县级市的职工帮困资金由区和县级市政府自行建立。转制后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从财政、国资部门批准返还的企业易地改造补偿收入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本系统的职工帮困资金。所有职工帮困资金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同时接受同级帮困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四、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四个途径解决:
(一)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均应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按规定支付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金。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银行设立下岗职工生活费专户,预先将筹集到的资金按时划入专户,保证下岗职工生活费能如期足额支付。
(二)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确实无法解决基本生活费的,可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级市解困领导小组申请救助,通过各级政府设立的职工帮困资金协助解决生活费问题。个别困难企业确实无法按规定筹足应由其支付1/3生活费的,市政府明确由各级职工帮困资金进行负责。对于“三资”、私营企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监督其履行劳动合同,对拖欠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的企业依法强制兑现工资或生活费。
(三)对特困下岗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上学交纳学杂费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可商工会的济难基金和共青团的扶孤助学基金酌情补助。同时,从今年8月1日起,对持有“特困下岗证”、“特困失业证”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区、县级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乡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含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在读中小学(含中专、中技、职中)的子女(同期已获其他机构资助的特困学生不列入此扶助对象范围),可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由市教委、市教育基金会从设立的“广州市扶助困难学生专项基金”,提供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当年统一规定的课本费、学杂费标准进行资助。
(四)困难的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低于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予以保障。
五、制定职工帮困资金审批办法
(一)申请条件:1.下岗职工已申领《下岗证》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有专业机构管理;2.已建立工资预留户;3.企业资助年度内连续亏损半年以上;4.已无结余工资;5.工资预留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企业一个月工资;6.申报前三个月经营者月平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7.申报前三个月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8.企业主管部门已无帮困资金。
(二)申请程序: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2.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3.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审批;4.市财政部门核发。
(三)申请标准:原则上按企业下岗职工平均生活费和应缴社会保障费与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的差额核发。
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已发出《广州市职工帮困资金申请审批办法》。
以上各项措施已在实施中。至9月份全市已有86个企业,5600名以上下岗职工得到政府的资助,市属单位约支付帮困资金500万元,7、8、9三个月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其中有300户特困下岗职工家庭得到民政部门的救济。
六、关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三三制”落实情况
“三三制”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资金来源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障基金调剂)三分之一。从今年下半年的情况看,本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所需生活费资金筹措已得到保证。市财政预算的三分之一即3000万元已全部到位;企业筹集(指企业负担1/3)的资金大部分可以承担;社会筹集1/3如有困难,明确由财政负责。鉴此,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今年四季度及明年一季度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妥善解决。
至于区、县级市的帮困资金,已明令各级政府加紧筹措,同时明确区、县级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区、县级市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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