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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03-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四级作家必须具有先进的文学意识、一定的文学修养,掌握文学专业基础知识和创作技巧,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学(评论)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文学创作上取得了初步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党政机关公务员除外)专业或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在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资历条件
(一)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门组织的基本素质考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从公开报刊上发表第一篇作品算起,从事文学创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学素养和生活积累,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如文学讲习班),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努力深入生活,掌握基本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并有初步的创作成绩。
(二) 独立或合作创作正式发表文学(含文学评论)作品一定数量。
(三) 完成各级作协分配的创作任务。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文学作品,受到区内文学界较好的评价。
第七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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