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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8]62号
【发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南越国宫署遗址的通告
(1998年7月28日穗府〔1998〕62号) 南越国宫署遗址于1995年7月在本市中山四路地段被发现,并于1996年11月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对该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南越国宫署遗址是中国历史文化瑰宝,是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所在,该遗址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南越国宫署遗址保护控制范围暂定为:东起中山四路忠佑大街、城隍庙和长胜里以西;南至中山四路规划路北边线;西至北京路东边线;北至梯云里、儿童公园后墙和省财政厅以南地段,总面积为4.8万平方米。
三、在遗址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危害文物遗址的建设工程。保护区内已按城市规划安排给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建设用地,需要建设的,必须先进行地下文物勘探,确认与地下文物保护无矛盾后,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凡在遗址保护区内急需抢救维修的危房,原则上按原状修复,不得加建或改建。维修项目必须报市文化局同意后,再报市规划局批准。
五、遗址保护区内原则上不迁入新户口。因出生、婚姻、继承、产权交易等需迁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安、司法、规划、国土房管、城监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文物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在遗址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依照《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破坏文物遗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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