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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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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1-03

  【生效日期】1989-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特区内可供开发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统一征用。为保证征地工作和城市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特区内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国土局会同各管理区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以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争取在短期内把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征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地。

 二、从现在起,特区内征地的各项补偿费以及有关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回扣土地、留用土地、土地入股、以房换地等作为条件阻挠征地工作,违者,依法论处。

 四、征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五、市国土局根据土地被征用村庄的大小,征地数量,被征地单位拟投资的规模,结合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划拨一块土地,供被征地单位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可先划地后立项),以发展生产。

 六、个别村所处位置不宜兴建经营性的商业、服务楼宇的,可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厂房的周围或村内外边角地带划给少量土地兴建厂房。

 七、农村自筹资金要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由建设单位向计划办申请立项后,市国土局按规划要求,优先免地价给予安排用地。

 八、原则上,市国土局不再划大块土地给各村庄自行兴建加工厂房。禁止以土地入股形式留用土地坐地收租。

 九、划给农村的土地仍由政府统一征用,用地单位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土地用途、使用年期。用地单位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进行建设。

 十、原有的荔枝林,尤其是南山和梅林的荔枝林,不予征用,应划出保护线予以保护;二线边沿山区新植荔枝园地原则上亦不征用。

 十一、未经市国土局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严禁违章兴建永久半永久和临时建筑物。违者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十二、福田新市区以及各工业区、生活区的开发,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农村现有情况,认真进行小区规划,要尽量保存农村现有永久性建筑和公共市政设施。小区内标高要尽量取得平衡。

 十三、福田新市区范围内现有的种养均不再延长合同期,原则上要迁往宝安县。其它地区如要签订新的种养合同,开辟新种养场或延长原有的种养场合同期,应事先征求市国土局的意见。对在宝安县开辟种养基地,市国土局、农业局要尽快研究,以保障蔬菜水产禽畜的对内供应和出口创汇。

 十四、即将开发的土地补偿费应一次付清,暂时未开发的土地仍由单位按原经营项目使用,先付征地补偿费的30%,余款和适当的利息(利率在征地协议中注明),在土地开发时一次性付清。

 十五、农村被征用的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按规定相应减免,农民现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以上规定,希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

           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偿办法。

 二、征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分为一、二类):

  1.水田:每亩人民币(下同),一类4000元;二类3000元。

  2.菜地:一类4500元;二类3500元。

  3.旱地:一类2000元;二类1500元。

  4.鱼塘:一类5000元;二类4000元。

  5.鱼地、基围等:1000―1500元。

  6.蚝田:一类1500元;二类1000元。

  7.园地(果园、桑园、菜园等)、用材林地、经济林地:丘陵地500元;平地1000元。

  8.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滩涂未付出劳动力开发的,不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对征用土地上的零星果树和树木,已按株计算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算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费

  1.茶树,叶盖直径2米以上的,每棵30元;叶盖直径一至两米的,每棵20元;叶盖直径一米以下的,每棵10元。

  2.荔枝,优良品种(糯米糍,桂味)有果产,大棵3000元,中棵2000元;小棵1000元;无果产,树高一米以上每棵100元,一米以下每棵50元;一般品种(禾枝,黑叶等)有果产,大棵2000元,中棵1500元,小棵700元。无果产,树高一米以上每棵70元,一米以下每棵30元。

  3.龙眼、沙梨、柿子、柚子、芒果、有果产,大棵500元,中棵300元,小棵200元;无果产,树高二米以上30元,二米以下20元。

  4.黄皮、柑、桔、橙、枇杷,有果产,大棵200元,中棵150元,小棵80元;无果产,10元至30元。

  5.桃、李、梅、番石榴有果产,大棵60元,小棵40元;无果产,大棵15元,小棵10元。

  6.香蕉,五棵以下的每墩20元,五棵以上的每墩30元,十棵以上的每墩70元。

  7.葡萄、木瓜、有果产,大棵25元,小棵10元;无果产,每棵5至10元。

  8.菠萝,每棵2元。

  9.竹林,大竹每墩10棵以上70元,5―10棵的30元;小竹每墩20枝上20元,10―20枝的10元,10枝以下5元。

  10.松、杂树,树高5米以上每棵5元,3―5米每棵3元,3米以下每棵1―2元。

  11.杉树,树高5米以上每棵20元,3―5米每棵15元,1―3米每棵5元,树高一米以下每棵2元。

  12.风景树,按质论价适当补偿。

  13.水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200元/亩。

  14.菜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200元/亩。

  15.旱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150元/亩。

  16.鱼塘:一类700元/亩;二类500元/亩。

  17.鱼地、基围等,300元/亩。

  18.蚝田:一年蚝3400元/亩;二年蚝3600元/亩;三年蚝4100元/亩;四年蚝4600元/亩。

  19.其它属短期作物的青苗按其一造产值适当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

  征用水田、菜地,每亩安置农业人口一人;鱼塘、旱地每两亩安置农业人口一人。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40%,蚝田按每四亩安置蚝业人口一人计算,安置补助标准每亩为300―500元。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四)附着物补偿费:

  1.特区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设施,应按质论价给业主支付补偿费,拆除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征地单位尽可能满足其需要,按其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原则按“拆一赔一”,如补回房屋,与原有房屋质量和面积相差较大的应适当补回差额部分。拆除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外的房屋,按照深府〔1982〕185号和深府办〔1986〕411号文件规定,只支付补偿费,不另补回土地。

  2.拆除牛栏、猪圈、厕所、柴房等简易棚房,按其建筑面积和质量适当补偿,违章的除外。

  3.拆迁用砖石、水泥、沙砌成并批档的水池、粪池,每立方米补偿60元;拆迁用石灰、黄泥拍实而成的水池、粪池,每立方米补偿40元。

  4.拆迁水泥地面的晒场,每平方米补偿12元;拆迁三合土地面的晒场,每平方米补偿8元。

  5.拆迁挡土墙和砖砌围墙,每立方米补偿50元。

  6.迁土坟每穴补偿80元;迁砖石水泥坑坟每穴补偿120元;迁下葬两年内的坟墓每穴补偿400元;迁阴城(鬼屋)每平方米补偿60元;迁坛穴每个补偿15元;迁移个别特殊的坟墓酌情合理补偿。坟墓、阴城(鬼屋)、坛穴应一律按指定地点搬迁。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坟墓、阴城(鬼屋)、坛穴应一律按规划的要求埋设,违反规划埋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7.迁移电力、通讯、广播线(缆)、水利设施和改移公路,由征地单位会同设计部门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8.拆迁户的搬家费,每户补助150元,搬迁距离超过10公里的每公里增加10元。

 三、经市或区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种养业的按种养合同内容及规定的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1)临时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每个外来种养劳动力不得超过20平方米,其它房屋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私自改变种养性质或采用间种、套种的一律按原种养合同内容一类品种给予适当补偿。

  (3)种养数量实行定额限制,在定额范围予以补偿,超定额的不给补偿。梅、橙、柑、桔、黄皮、枇杷、李子每亩不得超过200棵;荔枝不得超过20棵;龙眼、沙梨、柿子、柑子、芒果每亩不得超过30棵;香蕉每亩不得超过110―120墩;菠萝每亩不得超过1500―2200棵;葡萄大品种每亩不得超过1200棵,小品种每亩不得超过2000棵;木瓜每亩不得超过180棵。

 四、征地通知书下达后,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和突击抢种的作物、果树、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用蔬菜基地,征地单位还应按深府〔1987〕469号文规定补偿蔬菜基地建设费每亩10000元,由市政府统一掌握。

 六、城市开发区123平方公里范围内征地以1988年出版的1∶2000航测图所标绘地类性质确定补偿费,被征地者私自改变地类性质的,不按改变后的地类性质补偿。以后市区农业部门签订或改变种养合同应事先征求市国土局意见。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国土局。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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