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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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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饲料工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27号

  【发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1998-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工业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穗府办〔1998〕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促进我市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饲料工业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饲料办)负责全市饲料工业管理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的半年内对全市饲料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和评审。对不具备《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开批评。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的饲料加工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设前应报市饲料办备案,建成后由市饲料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投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饲料标签认可手续。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企业要按规定申办《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后,才能进行生产。

 三、对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证件视为无效证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于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更换新证。

 四、严格执行《饲料标签》标准。今后,凡饲料企业办理《饲料标签》须先经市饲料办初审,再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认可手续。原未经市饲料办初审已办理认可手续的,应在本通知实施后2个月内到市饲料办办理《饲料标签》备案手续。

 五、加强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产、销售假冒伪劣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企业要严肃查处。要加快市饲料监测站的建设,待取得计量认证后,其饲料质量监测的业务工作,由市技术监督部门与市饲料办商定。

 六、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凡办理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须待有市饲料办统一编制的“广州市饲料产品确认表”,到市有关税务机关审查办理免税手续。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七、完善饲料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制定广州市饲料管理法规,加强对饲料生产和销售的执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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