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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2003-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深圳市酒店餐饮等旅游
服务性企业减轻"非典"造成经营困难的若干措施
(2003年4月28日)
为减轻非典型肺炎对我市服务性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支持我市酒店、餐饮等旅游服务性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对我市营业性酒店、商业性旅游景点、饮食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或减半征收以下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上述行业的企业,可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允许其缓交排污费,不征收滞纳金,缓交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市卫生防疫部门对上述行业的企业减半收取餐具卫生监测费、酒店客房检测费、空气抽检费和桑拿中心环境检验费;同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府[2002]145号)中有关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免收商品抽检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局、旅游局制定。
二、自2003年5月1日起,降低消毒费收费标准。消毒费在现行收费标准(每立方米0.20元)的基础上降低50%,即按每立方米0.10元的标准收取;消毒体积按消毒区域建筑面积的40%,乘以室内层高计算。
三、自2003年5月1日起,减免我市大型商业性旅游景区(点)3个月的土地使用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旅游局、财政局制定。
四、自2003年4月1日起,分月对我市星级酒店,大型商业性旅游景点、大型饮食企业(上年度营业税税额居全市饮食业前300名以内的企业)给予用电补贴。星级酒店和旅游景点以用电量、饮食企业以上年度缴纳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具体补贴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旅游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制定。
五、对我市旅行社实行特别临时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制定。
六、我市经营特别困难的营业性酒店、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及饮食业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市税务部门申请缓交税款,市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办理。
七、市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消毒培训工作,为企业无偿提供消毒培训与咨询服务,并按成本价提供消毒药品和器械。同时,发现疫情后,要免费为疫点企业进行疫点终末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或疑似病人员工免费发放预防性药物。
八、酒店、餐饮及旅游等服务性企业,可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市、区劳动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九、市物价部门要立即在全市开展对消毒收费的专项检查,做好与"非典"有关的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依法查处乱收费,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制定。 十、市内各新闻媒体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以科学理性的精神正确对待"非典",在继续认真、扎实做好各项防范"非典"疫情扩散的措施合,正常地工作、生活和消费。
上述措施的终止时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视"非典"疫情控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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