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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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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 强对高尔夫球场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5]76号

  【发布日期】1995-08-29

  【生效日期】1995-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高尔夫球场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5]7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为改善投资环境,批准了一批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据调查统计,目前在建高尔夫球场44个,大部分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带,半数集中在广州、深圳两市。在审批、建设过程中,有的地方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控制高尔夫球场建设的规定,滥批乱建;有的借建设高尔夫球场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建设、经营,谋取不合理土地价差收入;有的资金不落实,盲目上项目,占用大量土地;有的地方上的项目过多,停工待建,造成土地、资金很大浪费。因此,必须加强对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暂停对新上高尔夫球场的报建、审批。与省级有同等审批权限的市和经济特区也同时停止审批这类项目。

 二、今后省内高尔夫球场项目的规划和全省总量、布局、用地平衡,由省统一管理,享有与省同等审批权限的市和经济特区,项目审批权限维持不变,但总量和布局、土地使用要纳入全省规划管理。

  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规划由省计委负责,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省外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省国土厅审批征用土地,省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

 三、今后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不得兼营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用地及场内的建筑物不准分割转让,未经批准不能改变用途。如违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高尔夫球场建设必须要求落实资金,不得占用耕地。项目经营企业进行工商注册后两年内注入投资不足50%的,吊销营业执照,并负责所征用土地的复耕及一切费用,待资金落实后,重新登记;如果超过3年资金仍然不落实的,取消该项目,收回土地。

 五、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委、国土厅、工商局组成清查小组,对全省(不含广州、深圳、珠海和汕头市)现有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清理处理。

  (一)对兼营房地产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必须责成成立专门高尔夫球场公司,对原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立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业务按有关规定另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高尔夫球场专地专用。高尔夫球场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万平方米。现有项目经审核,超过2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要按用地性质重新计征补缴征地费用,在1995年12月31日前按当时价格缴齐,逾期不缴或欠缴的,按未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计算应收回土地的面积,无偿收回其部分土地。其中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必须按房地产开发土地费用重新计证。

  (三)对已领取高尔夫球场营业执照的公司,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算,两年内注入资金没有达到规定出资额50%的,应主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停业或结业。对拒不执行的,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撤销该项目。

  (四)各地违反审批权限自行批准或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高尔夫球场,各市应在1995年9月31日前报省清查小组,由省清查小组根据情况区别处理。拒不上报的,将严肃查处。

 六、广州、深圳、珠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应按本通知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对本市兴建的高尔夫球场自行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和查处执行情况分别在1995年10月31日和1996年1月15日前报省清理小组,由省清查小组汇总后分别于1995年11月15日和1996年1月31日前专题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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