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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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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5-04

  【生效日期】1995-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近来,一些区、镇政府和部门越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影响了我市的投资环境,社会反映强烈。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省政府《关于依法管理收费制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粤府〔1993〕151号)也明确:“凡在省管的权限范围内需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因此,各区、镇和部门无权批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对乱收费项目,物价部门不得发放《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罗湖区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建设解决基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的通知》(罗府〔1994〕96号)、宝安区沙井镇政府《关于调整“三资”企业管理费的通知》(沙府〔1994〕33号)和市公安局皇岗口岸公安分局治安办公室发出的向辖区企业、酒楼收取治安管理费的通知,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

 三、罗湖区政府、宝安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应立即组织力量,对今年以来已各自收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偿服务费、“三资”企业管理费和治安管理费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写出清查报告,于今年5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物价局、财政局。已非法收取的款项一律冻结,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处理。

 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制止乱收费作为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凡越权制订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要在今年6月底前自行取消。

 五、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收费,对违法收费的,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坚决刹住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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