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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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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5]132号

  【发布日期】1995-11-28

  【生效日期】1995-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1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城市管理和执法和力度,有效地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必须加强对车辆停放站的规划和建设,完善车辆停放站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和建设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顿汽车保管收费问题

  (一)凡对外经营收费的汽车保管站、场(包括宾馆酒店、公园、体育场等单位利用基建空地和其他场地作临时保管站),一律要报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后方准营业。

  (二)对全市保管站根据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1.对室内(含高层和地下)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围墙内的汽车保管收费实行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2.对静态马路临时保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由原来累进计费改为按时计费。即:每天8时至22时(含22时),中、小型汽车每小时收费4元,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5元,超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6元,22时至次日8时(含8时),中、小型汽车每次收费10元,大型汽车每次收费15元,超大型汽车每次收费20元。凡深夜12时(含深夜12时)之前取车按标准减半收取,深夜12时以后按标准全额收取。

  马路立交桥底临时保管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3.对各种露天汽车保管站的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现行露天汽车保管站的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每月(天)最高收费限价,同时对条件和环境较差的站(场)允许其向下浮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    时间 │每日八时~二十二│二十二时~次日八│        │

│  车类   │时       │时       │月  保  管 │

│       │(按小时计费) │(按次收费)  │        │

│收费标准   ├──┬──┬──┼──┬──┬──┼──┬──┬──┤

│       │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

│站类     │小型│汽车│型 │小型│汽车│型 │小型│汽车│型 │

│       │汽车│  │汽车│汽车│  │汽车│汽车│  │汽车│

├───────┼──┼──┼──┼──┼──┼──┼──┼──┼──┤

│汽车一类保管站│2元 │3元 │4元 │10元│15元│20元│350 │450 │550 │

│ (泥地)  │  │  │  │  │  │  │元 │元 │元 │

├───────┼──┼──┼──┼──┼──┼──┼──┼──┼──┤

│汽车二类保管站│3元 │4元 │5元 │10元│15元│20元│400 │500 │600 │

│  (泥地)  │  │  │  │  │  │  │元 │ 元 │元 │

└───────┴──┴──┴──┴──┴──┴──┴──┴──┴──┘

 二、关于整顿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问题

  (一)《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于1989年由市政府颁发,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修改。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重新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做好全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的规划、布局、设置工作,改变当前保管站数量短缺、布局不合理、建设滞后的状况。

  (三)各区公安分局要对辖区内各类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进行重新登记。登记工作于1995年底前完成。凡未经批准设置的保管站一律给予取缔。

  (四)调整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的标准。各类型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

│   保管时间│        │        │        │

│   收费标准 │  日保     │   夜保   │   月保   │

│ 车型     │        │        │        │

├───────┼────────┼────────┼────────┤

│普通自行车  │0.30元     │0.50元     │10.00元     │

│       │        │        │        │

│       │        │        │        │

├───────┼────────┼────────┼────────┤

│变速山地自行车│0.50元     │0.80元     │20.00元     │

├───────┼────────┼────────┼────────┤

│摩托车    │1.00元     │2.00元     │40.00元     │

└───────┴────────┴────────┴────────┘

 三、整顿汽车、摩托车、自行画保管收费标准,从1995年12月10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保管站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保管人员的素质,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保管站必须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保管站收费的检查监督,以不明码标价和擅自提高标准的要坚决查处。

 六、加强保管站票据管理。各保管站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保管车辆是要给车主保管票据和凭证,便于车主取车时查对或保管车辆丢失时作为赔偿的依据。

 七、各县级市的汽车、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整顿,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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