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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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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旗制作发行和 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9]88号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1999-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国旗制作发行和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9〕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鉴于目前我省在国旗的制作、发行、使用方面存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经销渠道缺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旗制作、发行和使用的管理,确保国旗产品质量,维护国旗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广州中华工艺装饰实业公司、佛山得声工艺有限公司为国旗制作企业,由省技术监督局颁发《国旗制作定点证书》。定点企业凭证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准经营范围。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国旗生产制作。国旗制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二、指定省内各新华书店为国旗发行单位,由县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国旗定点发行证》,有关发行单位凭证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准经营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无国旗定点发行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国旗经销发行业务。省外生产的国旗,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国旗质检机构抽检合格,才能在我省指定发行单位销售发行。

 三、省技术监督局要对指定国旗制作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责令生产单位停产整顿,收回已发行的不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由省工商局注销其国旗制作经营项目。各级工商行政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旗发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销售非法制品,对违反规定,无证生产、销售国旗产品者,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挂和使用国旗和监督管理,并落实具体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者,要责令其纠正。

 五、本通知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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