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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金平区的(编者注:此字左边为鱼,右边为它)江、(编者注:此字左边为鱼,右边为它)莲、岐山、月浦街道,龙湖区的龙祥、鸥汀街道,濠江区的珠园、广澳、马(编者注:此字左边为氵,右上边为空字去掉一点,右下为口)、(编者注:此字上边为学字头,下边为石)石、河浦、滨海、玉新街道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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