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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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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1-16

  【生效日期】1989-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发放外商居住证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保障在珠海经济特区投资并居住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放外商居住证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本市香洲区、万山、三灶管理区属范围内投资并居住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根据居住的时间,分别发给《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居住一年以上的发给《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发给《临时居住证》。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地境外员工发给《临时居住证》。

 二、《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作为居住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持有《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凭《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免填回乡证附页的加签。

  《居住证》每年验证一次;《临时居住证》每半年验证一次。企业终止,或持证人与企业终止投资或雇用关系者,应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交回市公安局。

 三、申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系在本市投资兴办“三资”企业或“三来一补”企业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其派驻人员。

  2.投资项目的签约期三年以上,并已开始出资履行合同。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四、申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按以下手续办理:

  1.申请人凭企业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填写《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委分别加具确认意见后送回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提出意见,呈市公安局审批发证。

  3.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附件:投资项目合同书和批准文件影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投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实际投资金额(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书;身份证件和港澳同胞回乡证影印件;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外商雇用人员另提交聘任书或雇工合同书影印件。

 五、在珠海经济特区投资并居住的外国人及其雇用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领《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及制订《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的使用、管理办法。

 七、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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