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0]99号
【发布日期】1990-11-24
【生效日期】1990-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通告
(穗府(1990)99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解决生活垃圾的填放,保障市容环境的整洁,维护城市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为保证该项工程顺利进行并按期投入使用,特通告如下:
一、李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从选址到垃圾填埋、污水处理工艺均符合国家规范,是本市一项无害化处理的重要市政建设工程。
二、该项工程地处白云区龙归镇永兴李坑山塘一带,三百七十亩土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进入工地寻衅滋事、阻挠施工,不得侵占、破坏工地内的财物。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五)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645dccfe4bc2d6a2d994c891451a3a70cb7a51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