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19号
【发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2004-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予以公布,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决议;(略) 2、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2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65126e6c4232d62a687256e63e3515dab82a9e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