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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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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 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0-24

  【生效日期】1984-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为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根据广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以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或采取我国准许的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投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办法:

  一、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按我市规定八折征收。

  二、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不影响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尽量放宽产品内销的比例。

  三、华侨、港澳同胞对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有重大贡献者,经市或区、县统战、侨务部门推荐,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其各种荣誉称号,发给奖状或表彰证书,对贡献特别突出者,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立碑纪念或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四、华侨、港澳同胞引进先进技术、投资经营我市急需的工业项目,投资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经营开发性事业,凡一次实际投资30万美元(市属八县20万美元)者,可允许其亲友一个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凡一次实际投资60万美元(市属八县40万美元)者,准其亲友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二人。

  华侨、海澳同胞在我市一次实际投资经营60万美元(市属八县40万美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可允许其亲友一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凡一次实际投资额在120万美元(市属八县80万美元)者,准其在农村的亲友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和享受商品粮供应。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二人。

  由农村户口转为广州市区居民户口者,须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农村户口转入县城或城镇居民户口者,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审批时应有核准的实际投资额的证明。

  五、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亲友,凡符合广州市劳动管理条例和符合该合资、合作企业招聘条件的,可优先录用一至三人。

  六、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可聘请国内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受聘者如是我市的国家干部、工人,可按干部、工人管理范围,按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代表或代理人不属劳务输出的范围。

  七、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为介绍华侨、港澳同胞来我市投资作出成绩者,凡属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给予介绍人一次性奖金;独资企业由我方洽谈单位发给奖金;根据客商实际投资额采取不同的比率:客商实际投资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千分之一发给奖金;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发给奖金,但奖励金的金额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奖金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下者(含五千元),由区、县、局审批。奖金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奖金发放的时间应在客商实际投资半年内完成。此外还可根据情况由市、区、县政府给予精神奖励,如发给奖状等。

  八、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提供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商品样品、农业优良品种及信息等,经区、县、局或市有关部门鉴定采用后在生产上确有明显成效者,采用单位应根据受益大小,发给奖状、表彰证书,并发给一百元至五千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金。个别有特殊重要作用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高的奖励。

  九、对引进工作有贡献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家属,要求通过往港、澳或出国旅游、探亲的形式继续进行对外经济活动,经区、县、局推荐,市统战、侨务部门加具意见,公安部门可给予优先批准。

  十、华侨、港澳同胞赠送其亲属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下属自用折先进适用生产技术设备,按省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免税进口。

  十一、本办法适用台湾同胞在我市的投资。

  十二、本办法由市侨办负责解释。各级统战、侨务部门有责任推动、促进本办法的执行。

  十三、本办法如与中央有关华侨投资优惠办法有抵触者,则按中央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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