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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2-24
【生效日期】1992-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道路、水路货运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通过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我省运输市场环境有所改善,运输秩序有了好转,正逐步向着开放、有序的方向发展。货运市场的管理,经过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效果。但在全省范围来讲,新的货运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形成,一些市、县的货运机构和为市场交易服务的货运交易市场还未建立,垄断倒卖货源、强行代办、偷漏税费的情况仍很严重。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建立良好的货运秩序,使货运市场建设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道路、水路货物运输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经济体制,搞活流通渠道,促进货畅其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市场的调控管理,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防洪、抢险、救灾和战备运输物资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协调和市场调节组织运输。
(一)外贸、大宗、重点和跨省大批量运输物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运输物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货运机构,根据运力和运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组织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统筹安排铁路、公路、水路的联运衔接工作。
大宗(外贸、重点)运输物资的批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其他运输物资,实行市场调节,由承托双方通过货运交易市场依法自由交易,择优运输。
三、各种营运力量的安排,按照公有制交通专业运输企业为主体,个体运输经济为补充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属组织协调的运输物资,主要由交通专业运输企业承运;厂矿企业的车队、船队,除担负本单位的物资运输外,具备营运条件的,也可以参加社会运输。
四、在大中城市,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可组建道路货物运输中心,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属组织协调的运输物资,并配套组建若干个货运交易市场;其他市、县,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导,组建适当规模的货运交易市场,为承托双方公开交易提供服务。
广州、湛江、汕头市可组建水路货物运输中心。其他市、县可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一城一港的管理原则,授权当地的一个国营港务机构(港务局、所)负责水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增挂“××市、县水路货物运输中心”的牌子。
五、道路、水路货物运输中心和授权的港务机构的业务职能是:
(一)负责货源、运力的调查,为当地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制订年度交通运输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资料数据;
(二)定期召开协调平衡会议,组织、平衡、协调、安排大宗(重点、外贸)物资运输;
(三)监督、检查国家有关道路、水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定期发布、传递运力和货源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本市辖区内的货运交易市场进行指导、监督;
(六)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组织协调物资运输情况和运输市场的动态情况;
(七)负责跨省长途运输物资的配载;
六、货运交易市场属运输服务业,主要为承托(运)双方提供交易场地,传递运输信息,开展配载服务,代办有关业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手续费。
七、列入组织协调范围运输物资的托运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货物运输中心(港务机构)报送年、季、月度运输计划;参与运输的运输企业以及厂矿企业的车队、船队,均应按规定定期报送运力计划。
八、物资托运单位及运输企业应履行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垄断、倒卖货源,强行代办,非法牟利。
九、所有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交通、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费率及浮动幅度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运输票据。
运输票据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与省税务局联合制定。
十、各市可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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