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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02号
【发布日期】1995-10-20
【生效日期】1995-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维修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粤府办〔1995〕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81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先后为由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建成住房2971套。其中属于第一、二批军休干部的1854套住房,因建于八十年代初期,建筑质量比较差,多数住房墙壁内外的沙浆现已脱落,部分住房漏水、渗水严重,有的已成为危房。为使军休干部的房改工作顺利进行和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修缮第一、二批军休干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军休干部住房的修缮工作,要对所在地安置的军休干部住房情况作一次调查,对危房、一、二类残房和一般修补粉刷住房,分类作出修缮方案,优先保证危房、残房的修缮,力争在1996年春节前完成全部修缮工作。
二、修缮军队干部住房所需经费,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我省财政体制,由安置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政府考虑部分地区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任务较重,地方经济和财力困难等实际情况,决定从省财政预备费中安排100万元专款,重点对韶关、河源、梅州、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云浮、清远、揭阳等市的危房、一类残房的修缮给予补助,经费分配由省财政厅会省民政厅共同下达。各地可采取市、县两级各出一点的办法,对修缮所需经费作出安排。各级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修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要严格把好军休干部住房修缮的质量关。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工程质量,要与工程队、军休所签订修缮协议,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省将对各市已修缮的住房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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