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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2004-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加强监督检查、整治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纪案(事)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还存在区域不平衡、基层组织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仍时有发生。实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常抓不懈,确保这两项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16日
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宣传、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税务、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司法、卫生、电力、文化、农业、渔业、水利、林业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以下简称涉农收费部门),是对农村“三乱”负有专项治理责任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自觉服从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监督,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教育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认真清理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文件,凡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应一律废止。��
(二)制订本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措施,坚决纠正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和其他非法代征代扣等行为。��
(三)严格依照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须按规定上交或使用所收款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出台任何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强制性服务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继续执行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不得进行一切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各涉农收费部门应当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
(五)在农村兴办各项事业,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取消一切面向农民的集资项目;不得违背村级组织和农民的意愿摊派订阅报刊以及各种保险(除政府强制性保险外)等。��
(六)不得组织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原有的此类活动一律取消。��
(七)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负责地处理涉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农民负担的问题。发现本部门、本系统有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涉及部门要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各涉农收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涉农收费部门违反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发生“三乱”的,依照《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同时追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在同一地区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同类性质“三乱”行为的,同时追究地级以上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涉农收费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情况,作为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晋职、晋级、评先、评奖等资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各涉农收费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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