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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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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交出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被征用土地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24号

  【发布日期】1999-04-06

  【生效日期】1999-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限期交出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被征用土地的通告

(1999年4月6日穗府〔1999〕24号)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珠江新城范围内第八社、第九社、第十社的土地,已于1993年5月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征用,并已进行了征地补偿。为排除各种干扰,保证珠江新城220KVA变电站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在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珠江新城范围内第八社、第九社、第十社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村和个人,必须于1999年4月9日前,无条件交出被征用土地,逾期拒交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所属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妥善解决有关遗留问题,并自1999年4月10日起全面进场施工。

 三、珠江新城220KVA变电站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

 四、在珠江新城220KVA变电站和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寻衅滋事的。

  (三)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五、本通告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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