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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9]24号
【发布日期】1999-04-06
【生效日期】1999-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限期交出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被征用土地的通告
(1999年4月6日穗府〔1999〕24号)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珠江新城范围内第八社、第九社、第十社的土地,已于1993年5月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征用,并已进行了征地补偿。为排除各种干扰,保证珠江新城220KVA变电站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在天河区员村街石东村珠江新城范围内第八社、第九社、第十社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村和个人,必须于1999年4月9日前,无条件交出被征用土地,逾期拒交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所属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妥善解决有关遗留问题,并自1999年4月10日起全面进场施工。
三、珠江新城220KVA变电站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
四、在珠江新城220KVA变电站和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寻衅滋事的。
(三)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五、本通告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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