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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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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函[1991]141号

  【发布日期】1991-09-09

  【生效日期】1991-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

(穗府办函(1991)141号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市公用事业局:

  公用发〔1991〕268号《关于请求批转〈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后的《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现予批复,由你局印发施行。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穗府办〔1988〕129号文)制定本细则。

 二、本市管道煤气及液化石油气供应范围: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黄埔、芳村、白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范围内具备使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条件的居民和部分公共福利用户。

 三、在燃气建设工程集资费中,应由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液化石油气四百元;管道煤气70%的费用。“用户成员工作单位”是指用户家庭成员中其中一位成员的工作单位。具体为:户主有职业(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由户主单位出资;户主无职业的,由家庭中职位最高的成员的所在单位出资;如家庭中有两位成员职位相同,则由基本工资高的家庭成员所在的单位出资;户主为个体户、私营企业的业主或从业人员,其集资费全部由用户自己负担。

 四、凡每一栋住宅楼房的住户70%以上申请使用管道煤气,才能受理管道煤气安装。

 五、居民住宅申请安装管道煤气,属市、区房管局产权的住宅应由房管部门牵头;属单位的住宅,要由产权单位牵头;属房地产公司建设、管理的商品住宅,应由房地产公司牵头。私人住宅如符合安装管道煤气条件的,也可申请办理。

 六、安装管道煤气的用户应向所在区燃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开户,在签订供气协议时,须一次缴清集资费。如单位有较多用户,且资金有困难的,报经市燃气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可分二期或三期付款。具体做法为:有三百户以上至一千户用户的单位,可申请分二期付款;有一千户以上用户的单位,可申请分三期付款。但第一期付款不得少于应付集资费总额的50%,全部集资费必须在供气点火前付清。

 七、从一九九一年十月开始,凡房产开发公司、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管道煤气供应地段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原则上只供应管道煤气,不供应液化石油气,在住宅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煤气管道的安装。

 八、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用户,凡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费,且已经点火使用的,可向煤气公司申请转户或退户。具体做法是:

  (一)转户:个人户可转给亲友;集体户和由单位统一交集资费的个人户可由单位安排其他职工使用。

  (二)退户:已交纳了液化石油气集资费的用户,可以在使用管道煤气后转户,如在管道煤气点火半年后仍无法转户的,可到市煤气公司办理退户,集资费和钢瓶费的计算:从其开户之日起至退户之日止,集资费按每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一百元;钢瓶费按每一年三十元抵扣,余款退还用户。

 九、凡在供气范围内,有条件安装管道煤气的住宅,都应使用管道煤气。如不办理管道煤气集资,供气单位应停止供应液化石油气。

 十、对已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改为使用管道煤气后,其燃气用具由各厂家或由广州燃具检测服务中心负责改装,改装费用由用户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燃气用具。

 十一、本细则由广州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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