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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04号
【发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1995-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早安排好
春运期间企业生产和就地过节民工生活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粤府办〔1995〕10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在我省工作的外来民工较多,安排好春运期间企业生产和民工生活,成为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春节前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底,国务院在布置1995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时,提出要想方设法将不少于60%的民工留在当地过节的措施。实践证明,这项措施行之有效,国务院在总结工作时要求各地今后要继续实行。为使这项长期性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帮助、指导企业预早做好春运期间的生产和放假时间安排。使用民工较多的企业的放假时间要错开春运高峰期。
二、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对民工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相应调整。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跨年度,合同终止时间要尽可能避开春运高峰期。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服务,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制订民工返乡探亲计划。对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民工,其探亲要安排在春节前后分期分批进行,并做好民工往返的组织运输工作。对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民工,要尽量动员说服他们就地留厂过节。
四、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年休、探亲规定,切实保障民工依法享有的公休假日和探亲的带薪假期。确因生产需要不能安排民工探亲或民工自愿留厂过节而不享受公休假和探亲假期的,应按规定发给民工本人假期工资。节前要做好工资结算和发放工作,不得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
五、春节后一个月内,所有用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招收外省民工;确因生产需要招用的,须在节前经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并办妥有关手续,方能招用。
六、各地各企业要做好民工自愿留厂过春节的动员教育工作。有民工留下过节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留厂过节民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春节慰问活动,落实安全、卫生防范措施,安排好民工的节日生产、生活和文化娱乐活动。
七、民工留粤过节是减轻“民工潮”压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须予以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抓紧落实。使用外省民工较多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中山、东莞等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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