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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发〔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09-04
【生效日期】2002-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发〔2002〕13号)
(2002年9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
����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年轻城市,处于生育高峰期育龄的人口比例大,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以数百万外来员工为主体的巨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尤其突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特别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夯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加强人口宏观调控,扩大计划生育工作的覆盖面,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完善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服务质量,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力度,遏制计划外生育现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和方针
���� 到2010年,全市年均户籍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和11‰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7%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育龄群众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优化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和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利益导向与行政制约紧密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融为一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是:
���� (一)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 (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政策推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
���� (三)实行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政府制定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 (四)加强分类指导,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继续把流动人口和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作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针对性。全面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三为主"方针,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 三、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 (一)深入开展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制订和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继续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的同时,加强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政策时,要主动与同级计生部门协调,并同国家、省和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相衔接。
���� (二)突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市、区、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认真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考核、同服务的管理机制。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在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以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为主的管理体制。
���� (三)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卫生部门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和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加强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依法做好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提供假证、施行假手术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着力抓好优生检测和出生缺陷干预,降低病残儿的出生率;要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使育龄群众能够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积极为广大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查病治病,到2010年全面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要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建立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要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服务资源,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城市要逐步将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体系之中,在农村也要充分发挥现有的计生资源作用,不断扩大技术服务面,做到便民利民。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性保健用品市场的管理。
���� (四)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执法规范化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果。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完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坚决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出现重大违法乱纪行为或因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要严厉查处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
���� (五)强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媒体要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提高广大群众的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自我保健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等要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邓小平人口思想、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要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 (六)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涉农、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之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要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完善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制定鼓励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优惠政策,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对独生子女家庭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帮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并完善各种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
���� (七)全面落实《广东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和《广东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推广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强化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把计划生育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村(居)委会一级,加强村(居)委会级班子建设,落实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居)委会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 (八)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逐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公安、民政、卫生、工商、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房产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现居住地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要加快信息管理网络化的进程,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建立适应现居住地管理的人口信息网,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把现居住地管理的重点、难点工作和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 四、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一把手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调研,积极支持计生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活动。各区委、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将检查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 (二)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要把对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衡量政绩、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公职。
���� (三)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稳定和加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努力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要选配好各级计生机构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计生机构的领导岗位;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要设有计生机构,并按有关要求,配齐、配好各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生协会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选拔年轻优秀人才充实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积极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奖励和生活补助方面的优惠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所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所在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要适当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把他们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取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上退休的人员,保留其岗位津贴。在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连续在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每满4年,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对在计划生育系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评聘相应职称。
���� (四)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市人口基金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办法。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把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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