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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1]33号
【发布日期】1991-04-17
【生效日期】1991-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市长专线电话网络目标管理责任制 (试行)
(穗府办(1991)33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七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办好市长专线电话,建立以市长专线电话网络工作守则和联络员工作守则为考核内容的管理体系,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结合专线电话的特点,制订广州市市长专线电话网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一)对网络单位领导的要求
1.各网络单位领导应把承办市长专线电话和本级专线、投诉电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层层有人抓。
2.各单位分管专线电话工作的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电,经常过问专电工作,听取情况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研究和指导工作人员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并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专线电话联络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为其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
达到以上二项要求的记二十分,其中一项没达到的扣五至十分。
(二)对配备联络员和本级专线、投诉电话工作人员的要求
1.各网络单位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承办市长专线电话的联络员,本级设立专线、投诉电话的,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2.被聘为市长专线电话联络员的同志,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给聘任证。如有变动,聘任证需交回发证单位。
3.各网络单位要认真做好联络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确保他们胜任本职工作。
达到以上三项的记二十分,其中一项没达到的扣三至六分。
(三)对承办市长专线电话转办件(电话交办件)的要求
1.各网络单位对市长专线电话转办件要100%立案;本级专线、投诉电话全年在一千宗以上的,立案率要达到10%;五百宗至一千宗的立案率要达到20%,五百宗以下的立案率要达到30%。
2.承办市长专线电话,年度办结率要达到100%;本级专线、投诉电话的立案件,年终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
3.要按《工作守则》要求完成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不得马虎敷衍。
达到以上三项的记三十分,其中一项没达到的扣五至十分。
(四)对信息工作的要求
1.各网络单位要做好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上报工作,要安排专人(或兼任)负责这项工作。
2.各区每月、局一级每季度、其他半年提供综合性的情况一次;各单位要及早发现重要的苗头性、动态性、突发性的社情民意的“热点”问题,并及时报告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
3.积极为“给市长打电话专栏”撰写稿件,各区联络员每月一篇,其他联络员每季度一篇稿件(特约撰稿除外)。
达到以上三项要求的记三十分,其中一项没有达到的扣五到十分。
二、奖罚条件
(一)奖
1.创造、总结某项工作经验,被市以上单位肯定推广的奖励十分;被市肯定推广(含在市的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奖五分;如被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选用的只奖励一个最高分。
2.积极开展专线电话工作理论研究,其文章被省以上部门(或报刊)选用的奖十分;被市一级选用的奖五分;被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采用的,只奖励一个最高分。
3.提供的信息被刊登“专栏”或《情况反映》,每条奖励三分。
4.按规定向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提供信息完成任务后,每多报一条消息,奖励零点五分。
(二)罚
1.承办市长专线电话或本级专线、投诉电话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按政策规定能解决的不给予解决、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宗扣五分。
2.承办市长专线电话书面或电话转办件,应按规定处理办结并予回复,凡推诿、拖延(或丢失)不办的,每宗扣五分;办结后不回复的每宗扣一分;不按规定时间回复,每宗每迟五天扣零点二分;如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办结,但在事前说明原因的可不扣分。
3.办结回复内容查明与实际不相符的,每宗扣二分。
4.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每宗扣十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选资格。
三、评比和奖励办法
对专线电话网络目标管理的考核,采用分项计分,根据积分多少排列名次。
每年评比两次,即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初评由各网络单位对照市长专线电话网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自评(结果要在七月底前报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备查);年终总评各网络单位在次年的一月二十日前完成自评,写出书面材料经单位领导审阅后报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组织评比,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
对被评为前八名的网络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比较好的(获九十分以上者)给予通报表扬。
各网络单位要根据上述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已设立专线、投诉电话的网络单位,可参照本责任制,认真做好本级专线、投诉电话的目标管理工作。
本责任制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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