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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1]42号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
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深府办〔2001〕42号) 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委、市政府作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以来,各项具体改革已经逐步展开,开局良好。为了正确地把握方向,保证我市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最近,市委、市政府专门听取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正确理解和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切实安置好富余员工,保证社会的稳定。要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即将加入WTO的形势和当前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大力吸引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扎扎实实地抓好经济工作。要在国有企业调整改组中营造干事创业的大环境,精心挑选好经营班子和优秀管理者,防止利用改革之机以权谋私。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富余员工的安置
1.安置富余员工要立足于企业自身解决。
对富余员工的安置,凡经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应该由自己加以解决。属于关闭、破产和特困的企业,应先从其处置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给予帮助。资产经营公司实在解决不了的,经过市国资委批准,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安置费总额35%的补助。
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安置了的员工,不再适用本次改革的安置政策。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宣布破产清算的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仍然作为清算期间的留守人员尚未安置的,适用本次改革的安置政策。
2.安置富余员工应实行“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
企业在安置富余员工的过程中,只要员工同意,企业自身能够承受,并且不把矛盾推给社会和政策,就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变通的安置办法,但这些办法必须写进企业的改革方案,经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可在施工企业试行将管理技术层与劳务作业层分开管理,通过组建劳务公司对富余员工予以安置。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探索阶段就业、轮流上岗等办法,积极消化富余员工。
3.对富余员工实行补偿安置的,要采取审慎态度。
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破产、关闭、重组和特困的企业。经批准确定为发展壮大的企业,一般不宜采取这种安置方式。
4.企业裁减富余员工时所欠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应予以追补。
企业裁减富余员工时,对以前欠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要予以追补,并在员工重新就业时能够续接。
对于员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且补交欠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审核,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办)批准,市社保局调查核实后,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交费基数,补交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对于确实没能力补交所欠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先从其资产处置所获得的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产权单位应给予帮助,仍然不够的,企业可申请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所欠养老和医疗费用总额35%的补助。
5.多渠道解决富余员工脱离企业后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宜。
富余员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再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也可以由个人委托劳动部门、人事代理机构代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由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到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富余员工离开企业并办理失业登记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企业保险基金为其继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0年或15年的,必须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6.适当放宽符合要求的富余员工的病退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中分流的富余员工,至下岗之日起,凡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含2年)、身体有病、确实难以安置工作的,可适当放宽因病退休的条件,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市社保局核准后,准予办理病退手续。
7.严格监管企业裁减富余员工后再招收新员工。
为了保证企业公平公正地裁减富余员工,防止个别企业发生连裁员边招工或借机安排亲友的现象,企业在裁减富余员工2年内重新招用员工的,必须报产权单位批准,在能胜任该项工作的前提下,要优先录用本企业裁减的富余员工。
8.妥善处理富余员工的档案管理。
富余员工与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后,属于干部的,将其档案转存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属于工人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将其档案转存市劳动局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处管理。如果员工拒绝转存档案,不能因档案放在原单位而要求承认其劳动关系。
9.准确认定关闭企业。
关闭企业是指结束营业、终止一切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关闭必须经股东会或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上级产权单位认定,市国资办备案。市国资办出具备案证明后,关闭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员工经市社保局核准,可参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实行提前退休。
关闭企业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合同、公章和财务章等,必须由上级产权单位封存,并不许重新开业。如果企业关闭后又重新开业的,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员工应退回原单位,所领取的养老金由原单位退还社保局,并取消该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关于资产损失核销
10.严格确认资产损失核销的金额。
市属一级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认真审查准备核销的每笔资产损失,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认定核销金额、事因和直接责任人,查清资产损失的时间、原因和责任,并做出结论。
11.防止企业资产的不正当核销
对于债务人确因资不抵债造成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核销后,企业应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但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原则上不能核销。
对于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的核销,企业应提供不同资产盘存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报批。
12.加大对经营管理者的离任审计力度。
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对因企业出售、改制或其他原因离任的经营管理者,要加大离任审计力度,对造成企业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在审计报告中要提出处理意见。
13.必须追究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
在核销资产损失时,产权单位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追究造成资产损失的当事人责任。对凡没有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必要程序,私自决定担保、借款和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集中办班,并组织其追讨应收帐款、不良投资、非法转入个人和单位手中的国有资金。对积极参与追讨、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可减轻责任;对不积极参与追讨的,要以渎职论处;对暗中帮助对方、继续制造障碍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由市国资办牵头,公安局、经检和监察机关参加,组成联合追债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我市国有企业应收帐款的追讨工作。
三、关于财政周转金转为国有资本金及房地产政策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14.分类确定企业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是否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
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名牌产品、属于发展壮大、但目前财务困难且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于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差、无偿还能力、属于解困救活的特困企业,以及被国家确定为债转股的企业,其所欠财政周转金经批准可转为国有资本金。
对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所欠的财政周转金必须偿还,在本年度内偿还清的,财政部门可免除其资金占用费。
对于放开搞活、国有股退出、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或转包的企业,要收回其所欠的财政周转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已关闭或已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所欠财政周转金,财政部门准予核销。
除财政周转金以外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等,原则上不能转为国有资本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转为国有资本金的,经资金或基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15.企业财政周转金借款核销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要按审批程序办理。
根据市国资委审定的企业在调整改组中的定位,以及国企办或各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批准的改革发展方案,凡要求将所借财政周转金核销或转为国有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
16.严格控制企业欠缴地价转国有资本金的适用范围。
欠缴地价转为国有资本金,重点适用于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中确定为发展壮大的企业、解困救活的特困企业和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
上述企业由市国企办提出名单,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政策严格审核欠交金额,报市国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企业欠交地价进入市国土基金,再转为国有资本金。
17.企业未建设的行政划拨用地实行新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未建设的行政划拨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收回,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所得收入除外交地价和其他费用外,其余全部返还给原企业,作为改革专项费用和补充注册资本金。返还给企业的收入由上级产权单位掌管和监督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类消费支出。
18.对改制重组等行为的“国有企业”资格的认定。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在改制和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转移使用权、变更房增产权以及国有企业非市场商品房出售等行为享有一定的优惠,为了防止滥用政策,必须严格界定“国有企业”的资格。“国有企业”资格的认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审核,经市国资办确认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国资办的确认证明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19.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享有专营权和垄断经营权并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职能且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不宜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这类企业可选择年薪制、超额利润奖励分成、奖励期权或分红权等办法,对员工和经营者进行激励。
对于计划跨集团公司实施产权重组的企业,应暂缓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以防止对产权重组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对于政府花费很大代价而脱困搞活的企业,应在企业正常运转、其资产潜力得到正确评估之后,再考虑是否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一般的一级企业应从严掌握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对一级企业中的三类企业可以有计划地实施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对二、三级企业可以积极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定位放开搞活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积极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上市公司、不搞员工持股,但经批准后,可对经营管理者试行股份期权。
20.慎重对待占有大量资源企业的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拥有大量土地资源和其他资源而一时不能作出正确评估的企业,不宜匆忙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待确定合理的处理办法并经批准后,再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21.合理把握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的度。
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不能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要合理确定员工、经营者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以及员工和经营者之间的持股比例;员工或经营者借钱购买股份,不能让企业担保,应当由个人承担借款风险。
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及在下属企业兼任董中、监事等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参与下属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
22.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享受优惠政策要有明确的适用时间。
在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不再适用新的优惠政策,但其增持部分经批准可以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国有股权退出或保留的原则
23.正确理解国有经济“退”的内涵。
对于国有经济从一部分领域退出,不能简单理解为消极被动的放弃,要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转转国有资本的价值形态和活动领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整。
24.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
对于无竞争优势、无主导产品、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不论在什么领域,不论规模大小都要一律放掉,坚决退出。
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做法。有的可保留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继续发展壮大;有的可适当减持国有股份,引进其他经济成份的股东;有的可不必保留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但仍保留国有资本一定比例参股;有的国有股可以完全退出。
六、关于搞好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5.必须抓好资产评估这一关键环节。
要把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列入到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中。
市国资办要从质量高、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中,选择20家左右参与本轮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由上级产权单位选择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并由产权单位负责支付评估费用。
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漏评和低估。企业有无形资产的,必须予以合理评估。对不动产的评估,在价格上要靠近市规划国土局公布的地价和房价指数。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诚信、客观、公正。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从事国有企业的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凡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6.转让国有资产时资金必须到位。
企业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或整体转让国有企业资产时,购买方资金必须到位,在资金没有到位前,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7.防止企业假改制真逃债的现象。
在企业调整改组的过程中,凡涉及到资产和债务重组问题时,要与银行及时沟通,防止刻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
七、关于企业改革和发展方案的审批程序
28.企业改革和发展方案的审定要有一定的程序。
对于步及全市性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基本框架、以及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的改革和发展方案,由市国企办审核,报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对于市属一级企业的改革方案,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深业集团分别审核,报市国企办研究审定,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深业集团负责组织企业实施。
对于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方案,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深业集团分别审定。属于归并、整合的企业,要服从全市的大局;属于整体出售的企业,要在市国企办备案。
对于定位重点做大、做强或脱困、解困的典型企业的改革方案,要经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国企办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在市属一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方案中,凡涉及需要政府在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的,其具体事项需经市国资委主任会议批准。
29.必须明确企业制定改革和发展方案的责任。
为了保证企业改革和发展方案的真实性,其方案必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定。今后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并不得再在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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