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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1993]153号
【发布日期】1993-04-08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
(1993年4月8日深府<1993>153号) 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必须认真解决我市现行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方法中存在的资产占用与效益产出不协调,上交利润比例随意性大,缺乏统一公平的利润考核基准等问题。为把企业推向市场,逐步过渡到按资金平均利润率考核企业,提高国有资产的投入产出效益,同时规范利润征交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为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市投资管理公司每年编制企业(指市属国有企业,下同)利润计划,经市府批准后下达各企业。
企业利润计划包括企业利润总额计划和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两部份。
企业利润总额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是企业在计划年度应达到的参考指标,不作为对企业征交利润的最终依据。
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为指令性指标,凡经营盈利的企业,根据深府<1987>122号文件要求,均应按规定比例向市投资管理公司上交利润。
企业在计划年度应上交的利润,以该企业在计划年末实际实现的利润总额为最终征交的计算依据。
二、利润总额计划以社会平均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作为编制基准。总资产利润率和净资产利润率的社会平均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行业不同与规模不等的企业均应在此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争取超额利润。
利润上交比例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资产利润率的差别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或同类型但享受国有优惠政策方面有较明显差别的企业,利润上交比例相应不同。
三、利润总额计划的编制要求和方法如下:
1、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和市政府对经济发展规模、速度要求。
(2)企业报告年度利润完成情况、资产存量情况、计划年度资产变动预计。
2、计划编制范围
各企业利润计划编制范围包括公司本部、所属全资公司和按拥有股权计算的其中在中外合资(合作)、内联等企业中的资产所应取得的利润总和。
3、计划编制计算式
某企业计划年度利润总额=〔(该企业总资产额×该类企业平均总资产利润率)×50%+(该企业净资产额×该类企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50%〕×(1+增长率)--式(1)
上式中:企业总资产(净资产)额=报告年未总资产(净资产)额
增长率按本条“计划编制依据”的(1)和(2)的要求逐年确定。
该类企业利润总额
该类企业平均总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100%
该类企业总资产(净资产)额
某企业实际应交利润=该企业年末实现利润总额×上交比例--(式2)
四、利润上交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别规定如下:
1、专营企业(免税、烟草等企业) 28-80%
2、金融、综合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14-20%
3、一般工交商贸企业 6-10%
4、“菜篮子”和公共交通企业 3-4%
5、股份制改造和市投资管理公司直接参股企业,按市属国有股所占股权收益收缴。
6、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暂不上交。
专营企业兴办的一般工商企业,按一般工商企业比例上交。
新办企业或经特别批准企业的利润上交,另行确定。
鉴于目前企业资产利润率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统一利润上交比例拟以二至三年时间分步到位,逐步将同类企业的不同上交比例调整为同类企业一个比例。最终实现企业(不含专营企业)均按统一的平均资产利润率水平确定企业利润总额计划和利润上交比例。
各企业具体上交比例见附件。
五、利润计划下达时间一般为计划年度前的十二月份。
六、企业年度实现利润总额的确认,以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经授权单位对该企业出具的利润总额验证报告为准。
七、利润的征交
对企业按季征交利润。企业当季应交利润在当季的次月末前上交。
企业每季应交利润以企业当季汇总会计报表(含内联,中外合资合作等企业中深圳市权益)的本期利润作为初步计算和征交依据。
企业当年已交利润之和若与按前述式(2)计算值发生差异,则以式(2)计算的数额为准,多退少补。
企业应按时、足额上交利润。当年应交利润须于次年四月末前清交。
八、要抓好企业扭亏增盈。扭亏为盈企业从扭亏为盈年度起二年内免交利润,对不能按扭亏和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拍卖、破产。对出现新亏损的企业,要分析亏损原因,明确亏损责任人,认真进行处理并限期扭亏。
九、企业同市投资管理公司如已订有利润上交承包合同,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仍按合同规定办法上交利润。该合同期满后,改按本办法执行。
十、原市直属国有企业经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后,国有股在该股份制企业中取得的股利,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收缴。
十一、企业交纳所得税和上交利润后的剩余利润,企业必须按规定留足企业发展基金,严格掌握使用。
十二、企业在每季按时足额上交利润的前提下,如因弥补历年亏损等原因确有资金困难,可向市投资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年末经核准后可由市投资管理公司集体讨论提出意见上报主管副市长批准,返回部分当年已交利润。返回利润作为企业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实施和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深投字<1990>19号《深圳市属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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