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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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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9]181号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199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年10月19日深府〔1999〕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

  1998年我市完成了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第一阶段的工作,基本实现了用电统一抄表到户,但用电管理中间层的产权移交问题尚未解决。原属各用电管理中间层所有或管理的公共供电设施若不及时移交深圳供电局,供电部门就不能对用电设备进行统一、有效和系统的管理和更新,不利于整修电网的安全运行和对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为了切实解决用电管理中间层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深圳实际,对我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组织

  用电管理中间层资产移交工作由市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负责拟定工作计划交深圳供电局实施,并负责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监督、管理及受理投拆,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产权移交范围

  中间层供电设施按产权分界点不同,划分为两大类进行移交。

  (一)公共住宅区多层楼宇及纯住宅高层楼宇以居民用户计费表出线点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及其以上供电设施产权由深圳供电局接收。

  (二)工业小区、商业楼宇、高层楼宇及属公共使用供电设施,以配电变压器低压支持物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及其以上供电设施由深圳供电局接收,分界点以下供电设施仍由原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其中用户计费表产权由深圳供电局接收、管理)。

 三、产权移交方式

  由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供电设施一律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兴建的供电设施,依其是否拥有产权和投资回收情况而定:

  (一)投资已摊入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中,投资主体已不再拥有产权,则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

  (二)具有充分依据(物业营销成本资料、供电设施投资凭证、购电支出和售电收入凭证等)证明投资主体拥有产权且投资已全部回收者,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投资尚未全部回收的,则有偿移交并由深圳供电局分五年偿还给原中间层单位。

  无偿移交或有偿移交的认定及有偿移交的费用额度需经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评估后,由交接双方协商而定(有偿移交的资产净值不计利息)。

  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资产和高能耗设备不在清理、评估和有偿移交范围之内。

 四、产权移交的费用安排

  (一)有偿移交的供电资产补偿费用,通过调整全市统一销售电价予以解决。

  (二)按本方案所定新的产权分界点完成移交工作后,原中间层单位继续管理的配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市物价局在物业管理费中另行考虑。

  (三)深圳供电局对新接收的供电资产中严重危及安全供电的陈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扩容所需资金,可由深圳供电局申请农网改造专项贷款。“电价调节准备金”,深圳供电局需每半年一次向市经发局和物价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深圳供电局、各业主单位和中间层单位要以大局为重,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尽快完成公共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工作,实现市政府确定的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的任务,以确保我市良好的供电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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