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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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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5]26号

  【发布日期】1983-12-14

  【生效日期】1983-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

(穗府办(1983)89号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切实加强对钢材的管理,制止非法转手倒卖钢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希将检查处理情况,按系统收集,由区、县政府、各委办汇总后,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下旬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

        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单位基建和群众建房需要,钢材需求剧增,供求关系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和私人非法经营和倒卖钢材,据调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转手倒卖钢材,成为赚钱的“热门”,有的几次转手,加价出售,使价格倍增。从我局检查站一九八三年第二季度查处三十一宗倒卖钢材的案件看,一些违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购进钢材后,在茶楼、旅馆倒卖提货单每转一次手便提高单价三十至一百元,经三、五手转卖,到用户手时,一般抬价80%左右。这三十一宗案件,涉及一百多个单位,其中有国营企业和街道、社队集体企业。他们打着搞活经济,为工业生产和民用的建筑服务的招牌,进行倒卖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发出《紧急通知》后,这种倒卖活动仍在继续出现,所不同的,是以“原价转让”,加大运杂费,牟取非法收入。

 二、社会上的投机违法分子,利用合法身份,倒卖钢材。当前社会上有一批人,受社队企业的“聘请”,以所谓供销员、业务员的身份,长驻广州,私设联络处,住酒店,出入茶楼,大搞钢材倒卖活动。如三水县河口农工商联营公司聘请的供销员李四昭(河口镇无业人员),同时又受三水县社队企业局和高要县广利镇社队企业供销公司聘请为供销员、“业务股长”,并持有上述单位提供的印信、银行账户、发票和现金,进行“业务联系”,所得利益,双方分成。李四昭常住广州人民大厦,并由其侄当助手,一九八三年四月,把河口农工商联营公司的十多万元拿去买钢材,至九月上旬未回单位结账。据有关单位反映,目前公社一级集体单位聘请的供销人员倒卖工业生产资料,相互牟利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利用个人承包企业,大搞钢材倒卖和诈骗活动。一九八二年以来,一些投机违法分子“承包”了某些街道、社队企业,利用合法身份,进行倒卖钢材和诈骗活动。不少单位上当受骗。原惠州市运输公司职工钟元,一九八二年,承包了江村公社何布大队塑料五金厂、江村大队跃进五金厂和三元里棠溪塑料五金厂;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他以何布塑料五金厂名义,与新□供销社签订代购三十吨钢材合同,先拿了二万二千五百元现款,至今尚未交货。广州无业人员邓其发、李辉两人,承包了三元里联边大队五金塑料加工厂;先后与十个单位签了销售钢材合同,并取得货款十四万三千元,利用该款,大搞倒卖钢材活动,至今欠下各单位八万多元货款。荔湾区居民练君林,承包了钟落潭公社马沥大队五金加工厂,利用五金厂的证明、合同、银行帐户,先后与市建工局供销经理部、郊区经委供销公司等二十个单位签订了钢材合同,先收货款五十多万元,大搞钢材倒卖和诈骗活动。练已被逮捕归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中纪委的《紧急通知》,打击投机违法活动,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倒卖钢材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水泥、化肥、木材、有色金属等)的投机倒把活动。对私人转手倒卖的;国营、集体企业,未经批准经营,以牟利为目的转手倒卖的;为非法经营单位介绍买卖,从中收取“介绍费”、“佣金”或利润分成的;被雇用的所谓供销员、采购员、业务员从事倒卖钢材等生产资料,从中图利的;工矿企业将国家计划统配物资转卖图利或从事非法买卖的,等等,都要及时查清,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属于投机倒把性质的,都要没收其商品和追缴非法所得;对负直接责任之领导人,施行个人罚款或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惩处。属于一般超越经营范围、违章、非法买卖的,可分别情况,给予罚款和教育处理。有些案件,经查明确属个人背着单位进行违法活动的,则惩处个人,批评教育工作失职的单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120号)。钢材必须在各级物资部门统一管理下归口经营;其他部门因特殊需要跨行业兼营钢材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严格核定其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擅自经营的,坚决取缔。对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钢材的单位(全民、集体),由物资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销经营钢材项目。个体户、五自集体户、个人承包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已发牌的,立即收回,停止经营。

 三、为了解决生产上的需要,允许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将计划外的产品,出售给使用钢材的单位,也可以卖给指定经营钢材的物资部门;使用钢材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购计划外的钢材。上述购销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违者买卖双方都要受到处理。

 四、工矿企业之间钢材的互相调剂、协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手倒卖,从中图利。否则,按违法经营处理。

 五、为了适当解决城乡居民修缮需要,建议物资部门增设门市,批准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钢材或代销,按规定的价格在当地门市部供应。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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