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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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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乡镇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05号

  【发布日期】1995-11-01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乡镇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1日粤府办〔1995〕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乡镇煤矿的开采管理,使乡镇煤矿能合理利用资源,依法办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乡镇煤矿进行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省重化厅牵头,省国土、环保、煤炭、地矿、劳动、农业、公安、检察、监察、总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统一部署。日常工作,由省重化厅负责。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的部署对当地现有乡镇煤矿(井)进行整顿。

 二、整顿工作以县(包括有关矿务局)为单位,重点整顿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乡镇煤矿,整顿范围包括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联营办矿、股份制煤矿以及个体煤矿(以下简称乡镇煤矿)。

 三、整顿工作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在国有矿山范围内开采的乡镇煤矿,凡影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争抢国有煤矿资源,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符合办矿条件,经征得当地国有煤矿同意,可由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联合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或补办《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准采证》(以下简称“三证”)。

  (二)在国有矿山范围外开采的乡镇煤矿,经县煤炭、地矿和劳动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三证”;对虽有一定的煤矿储量,但安全生产标准低的矿点,要限期整顿。经整顿验收合格的,可重新发证;不合格的,坚决关闭。

  (三)对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煤矿,一律无条件退至原批准范围内开采,并打好永久性封闭;对继续越界开采者,吊销“三证”。

  (四)对破坏国家资源,危及铁路、公路、河流和工业广场、保安煤柱、住宅及公共设施安全的各类煤矿,限期关闭,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五)国有煤矿内部开办(含代管)的各类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小井,要首先关闭;符合办矿条件的,也应按规定办理“三证”;国营矿山人员、勘探队成员,凡出卖国家地质勘探资料,私自为各类煤矿提供资料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整顿后的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办理“三证”后方可生产。

 四、这次整顿工作于1996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宣传,做出具体部署。明年10月初,由省经委、重化厅组织对全省的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情况通报全省。整顿工作的具体安排和验收标准,由省经委、重化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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