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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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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 若干优 办法》的决定[失效]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发布日期】1999-10-31

  【生效日期】1999-10-31

  【失效日期】2002-09-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10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旧城改造片点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照顾购房者或其配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特区入户,并免予缴纳城市增容费。

  (一)建筑面积60至85平方米的,准予入户1人;

  (二)建筑面积86至130平方米的,准予入户2人;

  (三)建筑面积13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入户3人。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含预售)合同后30日内,应依法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并在3年内办妥户口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交易确认手续或户口申报手续的,不得再享有前款规定的购房入户优惠待遇”。

 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已签证商品房买卖(含预售)合同并经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的,仍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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