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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抽奖试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工作,通过调动和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协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遵守发票法规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在广州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范围内的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行业索取的《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或《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均可参加发票查询抽奖。
第三条 纳入抽奖的定额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应在填开的《定额发票》上加盖本企业、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定额发票》抽奖每季为一期,每期举行一次抽奖,在次季首月的28日抽奖。
第五条 《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加抽奖资格认定
第六条 顾客取得发票后,应注意核对发票票面所盖印章是否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单位名称一致,发票上的顾客名称、项目、填开日期等内容是否如实填写。
第七条 参加《定额发票》抽奖的持票人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电话系统,按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查询该发票的真伪及来源。经查询系统确认为依法购领、使用,并且符合第六条规定填开的发票,可获得参加抽奖资格。
本办法所称参加《定额发票》抽奖的持票人为发票所列的顾客(付款人)。
第八条 每张定额发票只能在被确认资格的当期参加抽奖。登记参加抽奖截止时间为当期的季末最后一天。
第三章 抽奖方式和中奖确认
第九条 发票抽奖系统对10元以下50元、100元面额的《定额发票》每票配记一个抽奖号;对500元、1000元面额的定额发票,每100元配记一个抽奖号;对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面额的定额发票,每票配记一个抽奖号。
第十条 发票抽奖使用社会公认的技术方式公开进行。公开抽出的号码,经公证部门公证,即确认为当期中奖《定额发票》号码。
第十一条 中奖发票号码自开奖之日起两天内在有关媒体和广州地税网页(www.localtax.guangzhou.gd.cn)上公布。
第四章 奖项和奖金
第十二条 每期抽奖设五个奖项: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0名、四等奖1800名。
第十三条 特等奖奖金50000元;一等奖奖金各25000元;二等奖奖金各10000元;三等奖奖金各500元;四等奖奖金各100元。
第五章 兑奖
第十四条 每期中奖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天为中奖发票持票人兑奖期,逾期不兑奖的作自动放弃兑奖权利处理。
中奖发票持票人须凭发票原件和领奖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兑奖。
(一)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兑奖;
(二)获三等奖、四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兑奖。
第十五条 中奖《定额发票》的持票人为奖金获得者。持票人以企业、单位、团体名义领取奖金的,可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号由经办兑付奖金部门将奖金全额划入持票人的基本账户。奖金获得者为自然人或以个人名义(含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领取奖金的,对所得奖金均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中奖者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六条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兑奖:
一、经鉴定为假发票的;二、未纳入抽奖范围的;三、税务机关已经宣布停止使用,但企业、单位仍使用的票种、版本发票;四、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五、经查实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或尚未开具的;六、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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