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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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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对“三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2001-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1〕25号)  为了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救助“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包括: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在本市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

  (四)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有精神病的,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五)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

  (六)外来人员中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或者已经公安部门治安处罚,但生活无着落的。

  (七)外来人员中所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齐,且生活无着落的。

  (八)被拐带来本市强迫劳动的未成年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市公安、民政部门是本通告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查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容留、遣送的治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容留、教育和遣送工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公安和民政部门实施本通告。

 三、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审查,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及时送交收容救助站或者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容留;不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应当立即放行。有送交单位的,应当及时通知送交单位。

 四、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待“三无”、流浪乞讨人员被救助离站时归还。“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违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文明执法。收容救助工作人员不得打骂、体罚和虐待“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不得敲诈、勒索、侵吞其财物,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收容救助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六、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

 七、收容救助机构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遣送,待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遣时间的,应当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待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待遣时间自收容之日起计算。

 八、交通运输部门对遣送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在购买车(船)票、进站上车(船)等方面,给予专门安排。在车(船)上执勤的人员,应当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九、“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守收容遣送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收容救助机构发现“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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