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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2001-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1〕25号) 为了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救助“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包括: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在本市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
(四)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有精神病的,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五)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
(六)外来人员中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或者已经公安部门治安处罚,但生活无着落的。
(七)外来人员中所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齐,且生活无着落的。
(八)被拐带来本市强迫劳动的未成年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市公安、民政部门是本通告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查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容留、遣送的治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容留、教育和遣送工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公安和民政部门实施本通告。
三、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审查,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及时送交收容救助站或者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容留;不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应当立即放行。有送交单位的,应当及时通知送交单位。
四、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待“三无”、流浪乞讨人员被救助离站时归还。“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违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文明执法。收容救助工作人员不得打骂、体罚和虐待“三无”、流浪乞讨人员,不得敲诈、勒索、侵吞其财物,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收容救助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六、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
七、收容救助机构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遣送,待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待遣时间的,应当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待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待遣时间自收容之日起计算。
八、交通运输部门对遣送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在购买车(船)票、进站上车(船)等方面,给予专门安排。在车(船)上执勤的人员,应当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九、“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守收容遣送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收容救助机构发现“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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