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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卫公[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2001-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深圳市医疗机构卫生
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
中西医结合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延期使用的公告
(2001年6月25日深卫公〔2001〕3号)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安排,我市目前正在进行考试、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等有关工作。因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深圳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为止。各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书》的人员无须另行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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