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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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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8]246号

  【发布日期】1998-11-12

  【生效日期】1998-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1月12日深府〔1998〕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深府〔1998〕178号)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纳税人负担1%,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包括我市的福利房、微利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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