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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60号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
清理果园庄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98〕6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以股份制和独家经营,集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果园、庄园开发招商的活动,对此类活动,由于缺乏管理和监督措施,使开发招商活动超出了一般概念的农业的开发,变成以拍卖果园、庄园集资获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甚至变成非法金融行为。开发商以不实广告,误导投资者,大肆炒作,抬高果园、庄园的售价牟取暴利;已开发的果园、庄园经营管理混乱,资金难以监控;有的开发商重招商轻开发,配套和保障措施不落实,并擅自采伐林木,造成采伐迹地闲置,荒山再现,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平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果园庄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8〕58号)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种果业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果园、庄园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农委、计划、规划、国土、林业、农业、工商等部门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果园庄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8〕58号)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对果园、庄园项目和用地的审批。正在筹备和准备动工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同时重申,严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或变相参与果园招商营销活动,不得为果园招商开发提供任何风险保证,不得代收保证金。
二、对已上马的果园、庄园开发项目,各有关主管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清理整顿,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市农委会同林业、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果园、庄园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要加强对已经批准开发的果园、庄园的管理,对未经批准在果园、庄园内进行非农建设项目、砍伐林木,造成土地荒废、水土流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市建委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加强对果园、庄园开发的同时,对果园、庄园的征地、报建进行一次核实。对不按报建项目范围而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果园、庄园用地建别墅、住所及其他永久性非农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已征用或租赁的土地,目前未作投入开发和只开发部分土地而无法再开发余留土地的部分,应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五、市计委会同金融等有关部门对果园、庄园招商资金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对果园、庄园招商所筹集资金的数额、使用情况及开发商的资信状况进行一次核查。对资金使用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依法冻结开发商的帐户。对违法经营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果园、农庄的广告进行一次大检查。制作虚假宣传广告,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清理整顿时间:1998年12月底前为摸查阶段。请各有关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摸查的情况及处理措施、结果书面报送市建委,再由市建委综合上报市政府。在摸查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清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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