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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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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3〕93号

  【发布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2003-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3〕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各地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问题多,措施不落实,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推进。为此,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专责,继续加强部门协调,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高标准,按计划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二、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改革。配套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成败的关键。一是加大“并镇”、“并村”的力度,重点做好“并镇”工作。全省2003年内以县(市、区)为单位,要达到“并镇”15%的目标,同时要依法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二是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经费缺口上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做到人权、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大力推进县(市、区)、乡镇财税管理体制规范化;三是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深化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核定教师编制、严格控制教师人数。

  三、扎实做好农业税计税基础工作。农业税计税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据实核定,张榜公布并经农民签字认可。2003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最迟在今年11月底前将改革后的农业税核定到村、落实到户。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督查网络。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纪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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