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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2001-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城市道路、
河涌等建设工程实施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请示的通知
(穗府〔2001〕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道路、河涌等建设工程实施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城市道路、河涌等建设工程实施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公路、铁路、隧道、桥梁、立交等)和河涌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一个城市生命的主动脉,是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骨架,也是城市各行业联系的纽带。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道路设施和河涌的建设也日益增多,而且建设形式越来越多,结构越来越复杂。道路、河涌的规划是城市规划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它直接影响一个城市的整体布局,其规划、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城市规划、建设质量。因此,必须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河涌规划的管理工作。
我市对道路、河涌工程的规划管理一直停留在规划审批,而未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因而造成了这类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不按规划要求实施的现象,而对这种情况我局又不能及时掌握,造成了诸多规划、建设矛盾。从局部来讲,由于道路、河涌建设发生偏移,影响了道路、河涌沿线的用地和各个项目的建设;从整体来讲,由于建成的道路、河涌数据没有及时地反馈到规划部门,而规划部门仍按原有数据进行规划控制,势必影响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城市的总体布局。城市建设一定要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而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是稿好城市规划的必要手段。《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和全面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上海的经验也表明,对城市道路设施、河涌实施放线验收和规划验收,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偏差,确保道路、河涌规划数据的准确,是搞好城市道路、河涌规划建设的一项有力措施。
我局开发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规划路网”子系统,已被广泛应用于规划、用地、报建和监督检查等各个专业管理部门,我局对广州市现有主干道的数字化测量工作亦已完成。上述两项措施为道路设施、河涌的规划验收提供了必要的硬件环境。道路设施、河涌的放线、验线和规划测量验收是对规划道路的动态管理,有利于保证“规划路网”的实施和对道路数据更新。
因此,我局拟从2001年开始,对道路、河涌工程实施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批的公路、铁路、隧道、桥梁、立交、河涌等建设工程都必需在施工前进行放线,其主体和配套设施完工后必需进行规划验收。
二、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设施、河涌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测量单位进行;委托方同时提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审核意见书和施工图。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三、竣工测量必需满足城市测量规范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路网”所规定的数据格式,采用广州市坐标系统,测定道路设施、河涌特点的三维坐标,编制成果表,绘制施工平面图。
四、道路设施、河涌工程放线和竣工验收资料应统一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测量单位应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放线和竣工测量资料:放线册、道路设施、河涌特征成果表、竣工平面图、特征点成果磁盘及竣工平面图磁盘。放线经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审核意见书的,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道路设施、河涌数据输入到“规划路网”中,以指导规划。
六、不进行放线和竣工测量验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后续工程不予审批,直至其纠正为止。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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