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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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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1-25

  【生效日期】1986-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私自生产烟花爆竹。凡开办烟花爆竹工厂,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第二轻工业厅或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报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证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和掺用氯酸钾配制烟花爆竹的,还需报省公安厅批准。未经批准和领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签发营业执照。

  生产烟花爆竹时,严禁将氯酸钾与雄黄、赤磷和硫化锑混合使用。

 二、制造烟花爆竹的工厂、作坊,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厂房的选址、建筑和布局要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完备有效;操作规程必须完善落实;危险工序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训练。不具备以上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投产;已批准投产的,要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

 三、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收货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批量托运烟花爆竹,托运单位还须填写《危险物品技术说明书》,并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跨省批量发运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必须持有省公安厅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车、船、飞机,不得在托运物品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经销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县、市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五、除春节(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正月十五日)和国庆节外,城市和墟镇在二十三时至凌晨六时前,不得燃放爆竹和有音响的烟花。

  严禁在仓库、工棚和易燃、易爆物体附近以及人群密集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对行人、车辆、住户投射引燃的烟花爆竹。

 六、全省人民必须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作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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