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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4]101号
【发布日期】1994-07-28
【生效日期】1994-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电价
及调整省电网电价水平的通知
(粤府〔1994〕10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制定的一系列加快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使我省电力工业迅速发展,跃居全国各省市领先地位。但是,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现行电价管理办法的负面影响日渐显露,省电网亏损日趋严重,生产资金紧缺,各地电价附加费种类、标准繁多,地方自办电厂上网电价过高,电价管理权分散等问题普遍存在。为加强全省电价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9月1日起(按当月抄表电量)省网电(不含地方电厂上网电)每千瓦・时提高1角(含税),即全省平均售电价每千瓦・时由3角7分提高到4角7分(含税);地方电源上网电量按每千瓦・时分担核电价差每千瓦・时4.25分(含税)。省网电分类电价价目见附表,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
二、清理整顿电价,从严控制售电价格水平。
(一)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加收的各种随电价附加的费用全部取消。
(二)清理整顿地方燃料附加费。各地要对当前执行的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重新进行审核,对近年来燃料附加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凡燃料附加费标准过高或将燃料附加费挪作他用的,应按省经委、物价局、财政厅、电力局《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地方自定征收电力附加费的通知》(粤经能〔1991〕40号、粤价重字〔1991〕13号、粤电财字〔1991〕8号)规定进行处理。
省将组织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地燃料附加费及其他随电价附加的各种费用进行检查,凡发现有问题而未按规定自查自纠的,其违纪收入将没收上缴省财政。
三、加强地方自办电厂的电价管理。为控制地方自办电厂的上网电价水平,降低售电价格,维护用电户的利益,各地物价、经委、电力(供电)部门要对当地电厂发电标煤耗、利润、折旧年限、还贷年限进行审核,其中折旧年限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利润应控制在每千瓦・时2分以下。
四、对省指定企(事)业单位电价优惠政策(指省下达的执行优惠电价的电量指标及免征地方燃料附加费的电量指标)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额外加收费用。稻田排灌用电各市到户最高限价省确定为每千瓦・时3角3分(含税),各地不得突破。
五、这次清理整顿电价是我省电价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精心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并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物价局、经委、财政厅、电力局要派员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积极配合,以确保这次清理整顿电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广东电网电价价目表
二、压减各市到户电价部分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东电网电价价目表
(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
│ │不实行│ 实行峰谷电价 │
│ │峰 谷│ │
│ 用 电 分 类 │电 价├───┬───┤
│ │ │高峰 (│低 谷 │
│ │ │7-23 │(23-7 │
│ │ │时) │时) │
├────┬─────────────────┼───┼───┼───┤
│一、大工│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 9.0 │ 9.0 │ 9.0 │
│业(一)├─────────────────┼───┼───┼───┤
│基本电价│最大需量(元/KW・月) │ 13.5 │ 13.5 │ 13.5 │
├────┼─────────────────┼───┼───┼───┤
│(二) │1.省指定企业(优惠电量部分) │ 28.4 │ 34.8 │ 15.5 │
│电度电价├─────────────────┼───┼───┼───┤
│ │2.省属煤矿(优惠电量部分) │ 21.0 │ 26.0 │ 11.1 │
│ ├─────────┬───────┼───┼───┼───┤
│ │3.一般大工业 │① 山区 │ 39.6 │ 48.3 │ 22.2 │
│ ├─────────┼───────┼───┼───┼───┤
│ │ │② 非山区 │ 43.2 │ 52.6 │ 24.4 │
├────┼─────────┴───────┼───┼───┼───┤
│二、非工│1.省指定企业(优惠电量部分) │ 35.8 │ 43.0 │ 21.5 │
│业普通工├─────────┬───────┼───┼───┼───┤
│业电度电│2.一般非工业、 │① 山区 │ 49.4 │ 59.3 │ 29.6 │
│价 │ 普通工业 ├───────┼───┼───┼───┤
│ │ │② 非山区 │ 53.7 │ 64.4 │ 32.2 │
├────┴─────────┼───────┼───┼───┼───┤
│ │① 山区 │ 70.7 │ │ │
│三、商业电度电价 ├───────┼───┼───┼───┤
│ │② 非山区 │ 77.5 │ │ │
├──────────────┴───────┼───┼───┼───┤
│四、住宅电度电价 │ 47.0 │ │ │
├──────────────────────┼───┼───┼───┤
│五、稻田排灌电度电价 │ 25.0 │ │ │
├──────────────┬───────┼───┼───┼───┤
│ │① 山区 │ 41.2 │ 49.4 │ 24.7 │
│六、趸售县电度电价 ├───────┼───┼───┼───┤
│ │② 非山区 │ 44.7 │ 53.6 │ 26.8 │
├──────────────┴───────┼───┼───┼───┤
│七、省网售深圳市电度电价 │ 47.0 │ 56.4 │ 28.2 │
├──────────────────────┼───┼───┼───┤
│八、省网售汕头市电度电价 │ 39.2 │ 47.0 │ 23.5 │
├──────────────────────┼───┼───┼───┤
│九、省网售潮州市电度电价 │ 39.2 │ 47.0 │ 23.5 │
├──────────────────────┼───┼───┼───┤
│十、省网售揭阳市电度电价 │ 39.2 │ 47.0 │ 23.5 │
├──────────────┬───────┼───┼───┼───┤
│ │① 江西赣南电 │ │ │ │
│十一、省网售给省外电度电价 │ 度电价 │ 37.9 │ │ │
│ ├───────┼───┼───┼───┤
│ │② 湖南临武 宜│ │ │ │
│ │章(趸售部分)│ 33.5 │ │ │
└──────────────┴───────┴───┴───┴───┘
备注:
①表中电价均未包括省电力建设费和三峡基金。
②对衡广线电气化牵引机车用电优惠执行山区大工业电价标准。
③对省指定企(事)业单位电价优惠政策(指省下达的执行优惠电价的电量指标及免征地方燃料附加费的电量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省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④稻田排灌用电各市到户最高限价为33分/千瓦・时。
压减各市到户电价部分的意见
1.佛山市: 压减5分/千瓦・时
集资办电到户收5分/千瓦・时,属于自行收费项目,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
2.惠州市: 压减10分/千瓦・时
自定收电力建设费3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
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过高,上半年从燃料附加费收入划付给电力公司5850万元,属多收性质,应予核减,按上半年售电量平均计算减7分/千瓦・时。
3.河源市: 压减8分/千瓦・时
自定收电力建设费6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
收小水电补亏4.5分/千瓦・时,用于弥补去年的亏损,先压2分/千瓦・时,当已经弥补完后,该项应取消。
4.江门市: 压减7分/千瓦・时
自定收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集资利息0.4分/千瓦・时,教育附加1分/千瓦・时,共3.4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该市燃料附加费与地方电源建设混在一起,燃料附加费收入中相当部分搞电力建设和集资,不符合燃料附加费核算的规定,该市应将收燃料附加费与集资办电分开。根据93年数学匡算,仅电厂还贷后余款计5142万元,按收燃料附加费的电量计7.57分/千瓦・时,由于燃料附加费混入办电投资用款,先压3.6分/千瓦・时,该市应进行清理,划分清楚后再考虑有没有压减的余款。
5.珠海市: 压减8分/千瓦・时
自定收市网建设费3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现行征收标准过高,根据今年上半年收燃料附加费结余达5.3分/千瓦・时,应予降低5分/千瓦・时。
6.韶关市: 压减3分/千瓦・时
自定收水电建设费3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7.东莞市: 压减5.5分/千瓦・时
自定收沙C电厂集资2分/千瓦・时,市网建设费1分/千瓦・时,市电力建设费1分/千瓦・时,教育附加费1.5分/千瓦・时,共5.5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8.阳江市: 压减6分/千瓦・时
自定收电力建设费6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9.茂名市: 压减1.5分/千瓦・时
自定收城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10.湛江市: 压减8分/千瓦・时
自定收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电网改造基金1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柴油机5万机组未投产,先行加收燃料附加费5分/千瓦・时,先行取消,该市要核实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
11.梅州市: 压减2分/千瓦・时
收小水电补亏2分/千瓦・时,用于弥补去年的亏损,压减下来,可通过返还的地方小水电建设费予以弥补。
12.中山市: 压减5分/千瓦・时
沙C集资及电网建设不应在燃料附加费中支付,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压减征收燃料附加费标准。
13.揭阳市: 压减4分/千瓦・时
自定收地方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高,有结余,压减2分/千瓦・时。
14.汕尾市: 压减5分/千瓦・时
自定收教育附加费2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在燃料附加费中支付城网、农网建设费及集资等不合理支出,压减3分/千瓦・时。
15.潮州市: 压减6分/千瓦・时。
自定收市建设维护费2分/千瓦・时,电价调节金1分/千瓦・时,教育附加费0.5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购电成本中电源变动和一些费用重复计算压减2.5分/千瓦・时。
16.汕头市: 压减10分/千瓦・时
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含搞电力建设投资因而订得较高,上年收支相抵余9812万元。另用于电力建设有关的3188万元,与燃料附加费核算不符,应予压减,先压10分/千瓦・时。
17.肇庆市: 压减10.5分/千瓦・时
自定收电网建设2分/千瓦・时,城网建设收1.5分/千瓦・时,教育附加费1分/千瓦・时,共4.5分/千瓦・时,违反粤办明电〔1990〕133号通知及粤经能〔1991〕040号文规定,应予取消。
西江发电厂不发电补41分/千瓦・时及测算电量多计5千万千瓦・时,并地方电量代收的省电力建设费应用于调整燃料附加费,可减6分/千瓦・时。
18.清远市: 压减5分/千瓦・时
燃料附加费用于电网建设不符合规定,征收标准结余,经测算压减5分/千瓦・时。
19.广州市: 压减1.18分/千瓦・时
该市到户电价水平应为60.88分/千瓦・时,测算计62.06分/千瓦・时相差1.18分/千瓦・时,属保本电费平衡,予以压减。
此外,省几个部门已下文减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千瓦・时(有征收的城市)和三峡基金0.4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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