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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3]3号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云浦工业区建设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府(1993)3号一九九三年)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广州市云埔工业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对广州市云埔工业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区内外商(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设备、建筑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原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提交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免征关税和统一税。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有规定的以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补偿办法。
三、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或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有关减免税优惠,统一按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云埔工业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向云埔工业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更优惠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的优惠待遇。
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所得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外商将从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在区内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办法,鼓励外商、国内企业来区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至七十年。
八、从建区起到二000年,区内财政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免除上缴市的财政任务。
九、上述优惠政策,分别由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云埔工业区白云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云埔工业区黄埔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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