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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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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6

  【发布文号】穗价[2001]83号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穗价〔2001〕83号)市外事办: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2001〕41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

  (一)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6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200元收取。

  (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东山区、天河区、芳村区、白云区、黄浦区和开发区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3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70元收取。

  (三)市直属单位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5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0元收取。

 二、上述护照、通行证代办费已含市外事办自办证收取的在广州因公签证代办费55元和赴北京因公签证代办费100元标准。

 三、护照、通行证代办费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征收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具体收费的实施办法由你办牵头,会同市物价、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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