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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5]20号
【发布日期】1995-04-05
【生效日期】1995-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
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5]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影响面广,直接关系到机构改革工作,必须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部门或行政性公司顺利向经济实体过渡。在转制过程中,财政、税务、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转制企业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以尽快完成转制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关于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
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将转为经济实体。为促使这些单位顺利转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所属企业或部分企业资产产权全部属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可将全部属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资产产权已经多元化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可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按《公司法》规定条件改制的,可暂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行政机构转为经济实体后名称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5]14号)所定名称(该通知中省食品工业总公司因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复,改称省食品工业发展总公司)进行工商企业法人登记,成为经济实体,待条件成熟后再按《公司法》的要求改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改制企业)。
二、省人民政府委托改制企业行使改制前该部门(公司)及所辖企业(不含已经省政府明确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权,承担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责任。改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工作,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核实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资本金总量。
三、改制企业开展经营后,要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进行规范,符合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分为纯粹型资产经营公司或混合型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运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给予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
四、改制企业均为省属企业,企业人员改制前行政级别予以保留。在不影响其所属企业法人地位的基础上,改制企业(包括直属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一个口对省财政。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与有关企业商定。改制企业的经营、国有资产运作、人事、财务管理,由省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实施分工监督。
五、省各有关部门应支持改制企业开展合法经营,壮大企业经济实力。改制企业要求申请或利用所辖企业进出口权、房地产开发权、非银行金融业务经营权、劳务输出权的,应予支持并协助给予办理审核申报手续。改制企业因业务需要请示工作、洽商问题,可直接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文。
六、改制企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利用经济手段和企业行为,对所属系统企业进行扶持、引导、协调、服务。改制后,政府行业管理职能改由有关委办厅局承担,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行政措施时,应征求改制企业的意见。
改制企业应利用本身有利条件及原有的本系统信息网络,形成影响力和辐射力。(一)经营管理本企业资产及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壮大本企业经济实力以形成大的企业集团;(二)通过投资、参股,参与经营本系统骨干企业;(三)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技术、效益好的企业,在本系统形成示范效应,成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四)受省政府委托,牵头组织省政府决定建设的重要项目建设;(五)利用本系统原有信息网络等设施,为本系统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六)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本系统内的有关协调工作。
七、妥善解决改制公司的具体遗留问题。
(一)行业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和机关人员分流,应按照粤发[1994]11号和奥办发[1994]2号文的规定办理,改建公司要向有关部门专题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供给,按原有渠道支付,转制后个别按原办法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与省财政厅直接协商,妥善解决。
(二)改制企业原以主管部门名义收取的管理费,改制后维持两年不变。收取办法,改由行业主管部门收取,全额拨给改制企业安排使用。
(三)经济条件较困难的改制企业,其注册资金和启动资金,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改制企业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协商解决。
(四)原有的行业协会、学会可暂时保留在改制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参加并指导工作。
(五)改建公司原有的一些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问题,由省政府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协商解决。
八、组织领导。省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工作,由省有关委办牵头组织,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党组(党委)负责提出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有关委办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实施方案应包括:可行性报告、拟组建的公司章程、国有资产登记表及其它有关材料;集团公司还应有参加企业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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