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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1-24
【生效日期】1995-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5]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是政府法制工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所作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展这项工作,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以下称“窗口企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置“窗口企业”,要根据“全面兼顾,企业自愿,注重实效,无偿服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商得企业的同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二、“窗口企业”和政府法制机构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在贯彻实施《公司法》、《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有关法规、规章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二)反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或侵犯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情况。
(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政府法制机构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同“窗口企业”的工作联系,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帮助企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二)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三)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或纠正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因如实反映情况遭执法部门或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查处。
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综合分析从“窗口企业”反馈的行政执法信息,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行政执法状况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研究改善执法的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水平。
五、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可以与“窗口企业”建立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但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有关机构承担此项工作,不得以此项工作为借口,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
六、“窗口企业”统一对外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窗口企业”的牌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省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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