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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佛府[2001]077号
【发布日期】2001-12-22
【生效日期】2001-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1]077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市政府决定在上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佛府[2001]72号),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实际进行。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
1、与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要对第一轮改革后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对第一轮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第二轮深化改革中作有针对性、重点性的改进。
2、与省、国务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要对照省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府[2000]39号文、《广东政报》2000年21期、22期)的内容,及省政府《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省改革的审批事项,我市也要作相应的改革。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态,根据省政府将于2002年初公布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结果,深化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与机构改革及“高效优质服务”活动相结合。要根据机构改革后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并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高效优质服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与WTO的规范和要求相结合。现在省、市二级正在清理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各部门尤其是经济管理部门,要结合清理工作,根据WTO的规范和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5、与解决企业、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相结合。对企业、社会公众反映较多的热点事项、难点事项,要作深入细致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6、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将电子政务作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信息化和网上审批。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重点
1、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我市进行的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压减审批事项的力度仍然不够,在取消的事项中,存在真正取消少,调整合并减少多的特点。本轮深化改革,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审批事项减下来。
2、规范审批行为。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有明确的审批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及时限,审批的内容要具体。属于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明确的审批技术规范,并将技术审批与行政审批分开操作。对于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审批时限,在操作中审批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要制订明确具体的办事指引,并上报、上墙、上网,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办事。
3、切实落实联审制度。对于确需保留而又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从方便企业、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审制度。在建立联审制度工作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精神,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作为联审制度的牵头部门。
4、改进审批方式。要推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办文制度、社会咨询听证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审批事项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较多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接件或审批窗口,办文、办证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审批事项,要做好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推行并联式审批方式,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由串联式审批向并联式审批转变。改变市场准入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设立的管理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微观、轻宏观的状况,切实转变观念,更新管理方式,弱化事前审批、强化后续监管。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把部门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从繁琐的行政审批转到加强服务、监督上来。
5、建立审批监督机制。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审批要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监察部门的行政纪律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以及舆论与群众监督,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投诉举报和质询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过错追究制度、审监分离制度、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同时,通过考评和教育,提高审批人员素质,转变工作作风。
二、组织实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关系到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需要各部门从大局出发,统一步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领导,紧密配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的职责,也是今年市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负责推进、协调、指导各部门的改革工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抽调精干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做到领导到位,班子、人员、工作三落实。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联审办的工作,主动沟通,及时向联审办反映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深化改革的班子、人员组成情况及联系人姓名、电话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审办。
在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认真、主动开展工作。
(二)时间安排
这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2001年12月15日开始,至2002年3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1、清理审批事项和拟定实施方案阶段(2001年12月15日至2002年1月15日)。各部门根据佛府[2001]72号文以及本《意见》的改革工作思路、工作重点的内容,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并拟定本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填写《佛山市审批(核准)事项呈报表》,在2002年1月15日前,报送联审办。联审办负责指导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
2、方案审查阶段(2002年1月15日至2月11日)。联审办负责对各部门的深化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联系各部门,并协调处理相关部门的意见。
3、方案审定和公布阶段(2002年2月11日至3月13日)。联审办将审查结果及改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4、实施、检查、总结阶段(2002年3月13日至3月31日)。各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联审办负责对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结工作。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
这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改革方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革结果由省或其自行公布,也可以由佛山市政府公布。
对审批事项的清理,指的是对2000年1月市政府公布的《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政府令4号)中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新增审批事项,按市政府4号令第三条执行,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审批事项中几种情况的处理
1、属于部门日常业务管理范围、不是面向社会的审批事项,可以转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作取消事项处理。
2、终审权在省或国务院的前置审批事项,我市完全没有决定、选择权的,转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作取消事项处理。
3、联审事项,只反映在牵头主办部门的审批事项里,其他联审部门不反映这一事项,其他联审部门转为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作取消事项处理。
4、审批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作取消事项处理。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1、本部门现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分类列出事项名称(根据市政府4号令)。
2、拟改革的审批事项。按调整(审批调整为核准或备案,核准调整为备案事项)、转移(给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下放(下一级政府部门)、合并、招投标等分类列出。
3、联审事项及本部门对此事项的改革意见。
4、改革后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名称,分类列出。
5、改革后审批、核准事项的减幅。
6、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的措施。
7、需要政府支持、协调的改革建议。
方案附《佛山市审批(核准)事项呈报表》,一并上报。
附件一:《佛山市审批(核准)事项呈报表》
附件二:填表说明
附件一:《佛山市审批(核准)事项呈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颁发单位、文号及条款
原审批情况 事项类别 审批
标准
联审部门
审批时限
部门改革意见 处理方式 保留
建议联审牵头部门
审批时限
备 注
市联审办意见
单位领导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填 表 说 明
一、事项名称:填报市政府4号令公布的审批或核准事项(含因机构改革转入的事项)的规范名称。各单位需增设的审批或核准事项,按市政府4号令第三条执行,不列入此次的填报的范围。
二、依据:主要填报最高效力的法规名称、颁发单位、文号及条款序号。
三、事项类别:按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分类,在相应的空格内打“√”。
四、联审部门:该事项涉及的审批部门。无需联审的不用填写。
五、审批时限:部门受理到正式批准的标准工作日。
六、处理方式:根据该事项(含机构改革转入的事项)经改革确认属保留、取消(所属的栏目中),在相应的空格内打“√”(调整,指审批事项调整为核准或备案事项,核准事项调整为备案的事项;下放,指下放到下一级政府部门的事项;转移,指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转移到其他部门或中介组织的事项;合并,指由若干事项合并而成的事项;其它,指调整、下放、转移、合并、招投标、转日常管理之外的处理方式)。
七、备注:属机构改革转入事项,改革后确认保留的和取消方式中属转移的事项,注明转入、转出单位;属调整事项,注明调整后事项的类别;合并的事项,注明与之合并的具体事项名称,及合并后的该项目的新名称;采用其它取消方式的事项,也要予以具体说明。
八、审批事项和核准事项分开排序,一页不够可加页,用A4纸打印,填表完成后,要注明填表日期。
九、本表一事一表,经由单位第一把手签名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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