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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8-09
【生效日期】1986-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
(试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 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面,与省各有关委、局协商产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委员由省科委出面,与省经委、省农委、省建委等部门协商产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可连任。委员在任期中如有变动,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换人选,由主任委员核定。
三、主任委员负责评审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办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其主要任务是:
1.审定《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
2.审定各行业评审小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3.审定成立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小组;
4.审定批准行业评审小组评定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项目;
5.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工作;
6.负责指导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各行业评审小组的工作;
7.负责我省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审定、上报工作;
8.研究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一般由9-19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常务秘书一人。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兼任或主任委员指定;副组长、组员由组长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常务秘书由组长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2.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3.评审小组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些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4.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1)负责对本行业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建议;
(2)协助其它评审小组评审与本行业有关的申报奖励项目;
(3)对有争议的一、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议裁决,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4)对有争议的特等奖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5)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工作报告;
(6)负责本组受奖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7)研究本组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六、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
1.评审委员会和各行业评审小组人员,不代表推荐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评审申报奖励的项目时,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作出评审结论。
2.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聘请的有关专家无表决权),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才能作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才能向省人民政府推荐。
3.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由评审委员会发布。二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4.对有争议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裁决。如票数相等可再评议,经表决,如票数仍然相等,则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或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常务秘书会议投票裁决,过半数为有效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和各评审小组的成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
八、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的成员,如果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务必派代表参加,或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九、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并组织上述任务的实施。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在组长单位的科技处。
十、本章程经审评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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