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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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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发[1998]20号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1998-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

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发〔1998〕2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23日

        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

            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决扫除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赌博、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除“黄、赌、毒”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扫除“黄、赌、毒”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安局长、派出所长为第二责任人。凡辖区内“黄、赌、毒”活动情况严重,长期未能解决的,要追究市、县(区)有关领导的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其中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负责的地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贯彻上级扫除“黄、赌、毒”活动的措施不力,致使扫除“黄、赌、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不落实,经上级批评仍无明显改变的;

  (二)对本辖区扫除“黄、赌、毒”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致使有关职能部门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扫除“黄、赌、毒”工作有效开展的;

  (三)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宏观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黄、赌、毒”活动严重或发展蔓延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责令查处的“黄、赌、毒”活动,不及时部署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本辖区严重的“黄、赌、毒”案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被查处的“黄、赌、毒”行为人或者经营者说情,干扰、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

  (七)对单位开办或者出租的经营场所的“黄、赌、毒”活动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

  (八)本人参与或者支持、庇护亲友经营“黄、赌、毒”活动场所的。

 第四条 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所管辖的经营场所,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管,致使经营场所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违法经营;对辖区内发生的“黄、赌、毒”活动失察,情况不明;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该报告的不报告,该查处的不查处,该取缔的不取缔;甚至利用职权参与、支持、纵容、庇护“黄、赌、毒”活动,干扰、妨碍查处“黄、赌、毒”活动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要进行调整,并不得易地任职。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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