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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8]61号
【发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广州市外经贸委
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穗府〔1998〕6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委反映。
关于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若干意见
(市外经贸委 1998年7月)
为加快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支持私营企业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国投资者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与其它类型企业一样,由各审批机关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等部门提供兴办企业和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指导。
二、私营生产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由市外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加强申请的指导工作,并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经济合作部上报。
三、私营企业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投资和贸易业务,应向公司注册所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附上项目可行性分析(图表式),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分支机构被正式批准成立后,持批文及境外邀请函到市公安局办理因私出境护照。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享受与其它类型出口企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外贸公司和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为私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提供商务代理。
五、按私营进出口企业实际需要,对私营出口企业试行一般商品许可证使用管理。
六、支持拥有名牌产品和有出口规模的私营企业参加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并为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安排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摊位。产品出口前景良好、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可以外贸公司供货厂家形式进入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七、支持私营企业与国有外贸企业交流和合作。鼓励私营企业参股或购买国有外贸企业。国有外贸企业可为私营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介绍新客户。
八、为私营企业组织海外贸易考察团,参加国际商品展销会,在国际市场宣传推广产品。
九、私营企业可参加由市外经贸委等组织的境外招商引资和出国拓展活动,结识新客户,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十、健全国际贸易信息中心,为私营企业及时提供范围广泛的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国外市场趋势、贸易与投资机会等信息,帮助私营企业了解掌握国外投资和商品进出口的政策和法规。
十一、通过广州EDI电贸易网,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私营企业可通过贸易网络,以广州EDI为手段,办理海关报关、产地证发放等有关贸易业务。
十二、举办对外经济贸易业务培训班,对私营企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国际贸易、政策法规、国际市场营销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方面的训练,为私营企业培训外经贸人才。
十三、私营企业邀请外国投资者来华进行商务活动,由市外经贸委协助办理的有关手续。
十四、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业务出国(境)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五、私营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作以及开展其它经济贸易活动,适用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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